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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投诉】贡井区劳动监察队队长行政不作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余亚霓  2023-04-21 01:56 待解释

       2023年4月3日,本人余某(以下简称为投诉人)通过自贡市12345平台投诉四川华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贡井区贡书路二段66号),未依法为投诉人缴纳五险一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工资、克扣休息日加班工资、未支付投诉人已履行义务后5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拒绝按实际情况为投诉人出具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违法违规行为(受理编号:202304030879)。之后接到贡井区人社局电话(0813-3218201)要求其到劳动监察队进行现场投诉。
        4月4日,本人按贡井区人社局要求向贡井区劳动监察队进行投诉,并向监察员刘女士提交了以下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据:
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2、证据材料清单;
3、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投诉人企业工商信息;
5、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投诉人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1条(未明确基本工资数额)的行为。
6、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复印件;证明此协议为劳动合同附件,投诉人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被投诉人未明确、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双方未解除此协议。被投诉人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
7、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工资条(4页);证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实际约定及用人单位实际向投诉人支付的固定工资为4000元/月,是投诉人的工资发放常态。同时也证明被投诉人随意更改工资构成,将投诉人4000元/月不变的固定工资变更成了基本工资2400元和绩效工资1600元。
8、公司总经理张某和投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1页);证明投诉人基本工资为4000元/月不变,是固定的,不包含绩效工资1600元,休息日从双休随意更改为月休6天。
9、公司总经理张某、行政人事胡某某和投诉人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共15页);证明1、2023年3月28日公司行政人事胡某某告知投诉人从上周(2023年3月23号)就已经算是被公司辞退了。2、总经理张某以考核不通过、指标不通过等不符合事实的理由,先是第一次要求将公司无故辞退更改成员工向公司申请离职,遭投诉人拒绝后,张某第二次又要求以个人名义补偿投诉人两千块钱,并拒绝向投诉人出具书面辞退通知及应履行的各项相关法定义务。
10、投诉人的微信工作群记录;证明总经理张某将投诉人移除所有微信工作群,上下班打卡钉钉群,中断投诉人正常就业。
        4月13日,投诉人接到贡井区劳动监察队来电(0813-3319332), 劳动监察队邹队长称:“公司已向劳动监察队提交书面回复函,现因投诉人诉求和被投诉人发生了劳动争议,双方认可的情况都不一样,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投诉人反应的事情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执行范围,请投诉人依法向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以上来电内容有录音为证)!“投诉人随即要求复印公司的书面回复函,邹队长称没有法律条款可以复印给投诉人为由拒绝。
       4月14日上午,投诉人到贡井区劳动监察队办公室后,请邹队长出示公司的书面回复函,或者再复述一下回复函内容,或者自己看一下公司的回复函,顺便再核对一下自己提交的证据材料,协助劳动监察队查明事实,均遭到邹队长拒绝,无视(有现场录音录像为证)。直到下班时间仍无果。当天下午,投诉 人又提出同样的要求,仍被拒绝无结果(有现场录音录像为证)。
       请问贡井区人社领导,既然被投诉人在4月13号已经向劳动监察队提交了书面回复函,4月14号投诉人到劳动监察队办公室全天,邹队长为何拒绝出示?甚至在投诉人再三请求下复述一遍都被拒绝呢?请问贵部门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具体采取了哪些调查、检查措施?对被投诉人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是什么样的调查结果?另外你们的劳动监察员刘女士告诉我:“五险一金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缴,可以选择不缴的,这是用人单位给你的一个福利待遇,懂了没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每个月休息四天都是可以的。”(有录音录像为证)对此,请邹队长作为部门领导做出书面说明。享有行政执法权、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邹队长,未经充分调查核实,便告知投诉人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
       至今被投诉人仍然没有为投诉人补缴社保费(社保参保证明为证),经投诉人再三要求补缴的情况下仍拒绝,已经属于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由劳动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克扣和拖欠工资、加班工资至今仍拒不及时足额支付投诉人,就连出具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应履行的法定义务都拒不履行,直接持续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的行为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应当对其进行顶格处罚。现投诉人将书面举报线索及材料重新上传,恳请相关部门领导查明事实,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还劳动者一个公道,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自贡市贡井区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4-21 11:04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交由有关单位办理。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自贡市贡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4-24 14:27

网友:
您好,您在“问政四川”留言版向市长留言反映“贡井区劳动监察队队长行政不作为”的问题,现由自贡市贡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落实专人开展调查核实。据悉,2023年4月3日,您通过12345平台投诉“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等违法行为。4月4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书面告知您应补正投诉材料。4月10日,您补齐投诉材料并正式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同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与该公司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4月12日,该公司书面回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表示对您反映的诉求不予认可,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经核实,您就反映事项与公司发生较大劳动争议。4月13日下午,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通过电话告知您,因您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畴,您的诉求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4月14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现场向您再次解释并告知其诉求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故您反映的“贡井区劳动监察队队长行政不作为”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您与公司发生较大劳动争议,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建议您依法向贡井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联系电话:0813-3306122);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留言。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3-04-25 21:29

投诉人的诉求是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拒绝出具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违法违规行为。既然被投诉人在4月12号已经向劳动监察队提交了书面回复函,4月14日投诉人现场到贡井区劳动监察队确认回复函,邹队长拿不出公司的书面回复函。经过4月23日和公司总经理*振确认(有录音录像为证),回复函是之后补交的,所以劳动监察队4月12号并无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回复函,即便有,仅凭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回复,对投诉人反映的诉求不予认可,劳动监察队不调查核实就可以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争议而不受理吗?那只能证实劳动监察队没有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不履行法定劳动义务的被投诉人作出检查、纠正等一系列活动。劳动监察队如果队被投诉人实施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投诉人还是被投诉人?被投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吗?投诉人已经向劳动监察队提交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材料,公司只凭书面回复就可以不认可吗?劳动监察队对被投诉人调查核实的结果是什么?月休6天是否也不违法?投诉人是否无违法违规行为?
至今被投诉人仍在克扣和拖欠投诉人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拒不及时足额支付投诉人,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也拒不赔偿,就连出具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应履行的法定义务都拒不履行,这些都是事实,并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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