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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求助】雅安市石棉县交通运输局乱罚款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4-18 19:08 已回复

我是雅安市石棉县万顺叫车的一名合规司机,我2022年11月左右在石棉县老车站门口等单子时,有3人来问我去不去妇女儿童医院,我说要下单子,他们3人都是老人,他们说玩不来,有急事,直接给我10块钱,叫我把他们拉下去,我就把他们拉下去了,后面被人举报,石棉县交通运输局经核查属实,对我处罚5000元,说可以让我去复议或者是起诉,不知道他们是不懂法侓?都没有结果,我是合规合法司机,2021修改的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办法规定,明确规定了网约车司机线下接单处罚500元,我想请问一下领导,为啥子石棉罚款就是5000元?我也是退役军人,自已创业,犯了错误,为啥子国家规定的处罚500元,石棉县交通运输局给我的处罚是5000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雅安市交通运输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4-21 09:01

市民朋友:
您好!关于“雅安市石棉县交通运输局乱罚款”件,我局高度重视,当即安排人员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2年11月1日石棉县交通运输局接到石棉县万顺网约车公司所属车辆川TD95595于2022年11月1日11时02分在石棉县短途客运站外违规线下揽客的投诉举报。
石棉县交通运输局按程序依法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22年11月1日11时02分,万顺网约车公司驾驶员*华驾驶公司网约车川TD95595(小型轿车)未通过万顺网约车平台接单,也不是受平台公司指派,搭乘3名乘客从石棉县老车站前往妇女儿童医院,现金方式收取了车费10元。当事车辆川TD95595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驾驶员陈某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华并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驾驶员*华以巡游招揽的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实际从事的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针对案件情况石棉县交通运输局进行了集体讨论会商:一是充分参考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总队政策法规处2020年8月24日执法参阅第1期《网约车‘线下揽客’违法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中关于“对线下揽客行为非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实施,系由网约车驾驶员个人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定性,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二是虽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该规定第四十六条补充规定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陈某进行行政处罚符合规定。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予以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驾驶员陈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石棉县交通运输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程序向当事人*华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处罚的内容,以及其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陈某书面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2022年11月11日石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当事驾驶员陈某作出石交罚〔202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驾驶员陈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陈某不服,于2022年11月14日向石棉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石棉县政府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审查了石棉县交通运输局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据,并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石棉县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当事驾驶员于2022年12月2日缴纳了5000元罚款,该案已正式结案。
2022年11月17日,石棉县交通运输局对与上述案件相同违法行为的另一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过石棉县政府行政复议和汉源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后,判定石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目前信访人*华因不服从石棉万顺网约车公司管理已经离开公司2月有余。石棉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其进行沟通,信访人拒不接受沟通。
再次感谢您对雅安市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监督,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经办单位:石棉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835-8881953


雅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1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石棉县交通运输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4-21 11:45

2023年4月19日,石棉县交通运输局收到问政四川转交的关于“石棉县交通运输局乱罚款”的信件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当即安排专人负责调查处理。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2022年11月1日石棉县交通运输局接到石棉县某网约车公司所属车辆川TD95**5于2022年11月1日11时02分在石棉县短途客运站外违规线下揽客的投诉举报。
石棉县交通运输局按程序依法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22年11月1日11时02分,石棉县某网约车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公司网约车川TD95**5(小型轿车)未通过石棉县某网约车平台接单,也不是受平台公司指派,搭乘3名乘客从石棉县老车站前往妇女儿童医院,现金方式收取了车费10元。当事车辆川TD95**5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驾驶员陈某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陈某并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驾驶员陈某以巡游招揽的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实际从事的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针对案件情况石棉县交通运输局进行了集体讨论会商:一是充分参考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总队政策法规处2020年8月24日执法参阅第1期《网约车‘线下揽客’违法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中关于“对线下揽客行为非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实施,系由网约车驾驶员个人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定性,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二是虽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该规定第四十六条补充规定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陈某进行行政处罚符合规定。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陈某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予以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驾驶员陈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石棉县交通运输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程序向当事人陈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处罚的内容,以及其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陈某书面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2022年11月11日石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当事驾驶员陈某作出石交罚〔202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驾驶员陈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陈某不服,于2022年11月14日向石棉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石棉县政府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审查了石棉县交通运输局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据,并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石棉县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当事驾驶员于2022年12月2日缴纳了5000元罚款,该案已正式结案。
目前发帖人陈某因不服从石棉县某网约车公司管理已经离开公司2月有余。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其进行沟通,发帖人拒不接受沟通。
在此感谢您对石棉县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监督,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承办单位:石棉县交通运输局
经办人:张靖
经办人联系电话:0835-8881953


石棉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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