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我是自贡市自流井区鸿鹤坝85号附3号原住居民,2015年11月,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至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近期,因涉及安置房结算,迁入地政府(淮口镇政府)要求提供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和土地整理集中建房待遇”的证明,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因迁出前属于集体户口,未享受过任何拆迁安置政策,但多次到原户口所在地街道(自流井区东兴寺街道办事处)咨询,街道办都表示无法出具此类证明,因时间紧迫,请相关领导予以核实和协调。非常感谢!!
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将转交给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东兴寺街道高度重视,立即进行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根据《自贡市民政局关于公布保留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自民发〔2022〕181号 )相关要求,“是否享受过拆迁安置”这一事项未在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中。故社区无法开具您“是否享受过拆迁安置”的相关证明。故街道无法对“是否享受过拆迁安置”的相关证明进行核实,无法出具证明。
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联系自流井区东兴寺街道:0813-8750111进行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未实际解决问题,未现场核查,也未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