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于2023年2月18日购买泸州玖玺府合院一套(10栋102),谈定打包合同价格为1708888元(含4个车位/库)并随合同赠2年的物业管理费用。
但是我于3月12号去物业收房时,发现销售承诺的赠送2年物业费变为赠送2年“住宅”物业费。
而销售员李*丹跟我谈价格到签合同,自始至终均未提及“住宅”物业费,而是统称物业费(见3月11 日微信截屏)。我提异议后,她的说辞立马改变,改为“住宅”物业费。(3月13日微信截屏)。
在物业公司的协议上的物业费计费条款中也明确显示 ,物业费=合院面积x2.5/平+车位个数x50或80/个(详见物业协议条款)。
销售员在签合同前采用模糊用语诱导我签约,然后跟物业公司却又用另一套说辞,明显是虚假宣传,诱导销售。
烦请有关部门核查并监督玖玺府销售部门如实履行承诺。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反映的问题转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理部门有结果后我们会第一时间回复您,请您耐心等待,感谢您的宝贵留言!
如您有疑问,可咨询区信访局来访与网络投诉股,电话:0830-2587063。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玖玺府销售虚假承诺,诱导签约”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我局安宁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组织开发商与消费者开展现场协调。经了解,开发商销售经理称物业费包含: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其中未包含车位物业服务费。
经调查核实,我局未发现虚假宣传、诱导签约行为。通过协调后,开发商不接受赠送一年车位服务费的协调结果,建议您走司法程序维权。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宁市场监管所,电话:0830—3712315。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