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话人是天新新区万安街道丹石南二路455号中信麓山上院小区业主。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条例》第六十二条:“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此规定明文规定了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实际上该小区收取物业费是从通知收房(不管你当时有没有收房)开始计算物业费,并全部由业主承担!一期从去年12月份陆续通知收房到现在已有两三个月,由于小区未达到交付标准导致很多户并没有收房。我举报该开发商不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业管条例》!!!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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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关于您反映的麓山上院房屋整改期间物业费的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条例》第六十二条:“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规定,房屋质量瑕疵问题引起的纠纷不影响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小区物业费;整改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建议您可与开发企业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