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书记,您好!
我是来自大英县的普通老百姓,2022年10月份,乙方受害人驾驶川J某普通二轮摩托被肇事方甲方驾驶车辆川J某牌照小车撞了,大英交警认定肇事方甲方主责,乙方次责(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2022年11月份,在肇事方甲方所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大英司组织下,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乙方也拿到了钱。
后来偶与朋友闲谈,谈及此事(Ta也是保险从业人员),Ta仔细审阅了协议后认为存在显失公平等问题,在其建议下,于2023年2月份,到遂宁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鉴定,结果10级伤残,误工期和后续医疗费也做了鉴定,与已签协议出入很大,因此请求变更部分协议和补偿不足部分。
众所周知,因最近几年的某特殊情况,对领导们是特别挑战,对我们普通老百姓也不容易,家人还不幸发生这样的事故,心里真的很……
恳请百忙之中的领导为民主持公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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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县国资金融局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2022年10月24日,陈某斌驾驶川JC2173小型轿车在大英县民生路与您家属王某英驾驶的川J7159P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陈某斌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英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英被送往大英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于2022年11月15日出院。医院诊断:桡骨远端骨折、腕关节脱位、尺骨茎突骨折、唇挫伤。2022年11月23日,王某英向平安财险公司递交病历材料及事故证明,并向平安财险公司发起索赔。经审阅病历记录、阅片后,发现其骨折部位经手术后对位良好,内固定器材在位,内固定材料植入关节处,腕关节活动度部分受限,平安财险公司工作人员同王某英沟通并告知其伤情存在伤残的可能,伤残鉴定时机应是在事故发生后3-6个月,建议其在伤残评定后到平安财险公司办理理赔。王某英因考虑自身家中原因,要求提前处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便明确告知,功能性伤残鉴定是需要康复定性后方可进行评定,根据其病情尽可能申请免鉴定赔付伤残,但存在一定风险。2022年11月29日,平安财险公司就赔付方案再次与王某英本人及其家属沟通,因考虑其损伤存在伤残的基础,结合后期的治疗及恢复情况良好,平安财险公司同王某英协商按照10级伤残60%的比例进行赔付,并明确告知此方案所存在的风险,王某英经与其子沟通后认可平安财险公司方案,并于当日联系陈某斌到平安财险公司签署赔偿协议,平安财险公司于2022年12月4日完成结案支付了赔款。平安财险公司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并无不当之处,所有赔付标准及赔偿项目包括风险情况均明确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全程处理均建立在友好协商基础上进行。
接您留言后,平安财险公司立即安排人伤主管与王某英进行沟通解释,并对其补充的伤残鉴定书进行核实,同时也积极与分公司进行沟通。经过沟通,同意对王某英伤残比例差额部分及相差的误工费用进行补充赔付,王某英及其家属已认可并于3月6日到平安财险公司办理赔付相关事宜。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