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签订了协议,也有村委会的盖章和见证,协议内容是把属于我的安置房平方给我,他无权干涉及处理,但是他后来再婚,去把安置办公示的名单更改为现妻的,也不承认将房子给我的承诺,我虽然是常住户口,但是依据当时的政策,我是可以享受分配的,前夫本来以为现在的妻子在家时享受过拆迁赔偿无法获得现在的房子赔偿,但是拆迁安置办公示的名单有现在妻子的名字,按道理他的妻子不能重复享受安置赔偿的,我去找安置办,安置办答复说按照户主的意思,不予更改名字,我对公示名单也提出异议,但是无人处理,让我找前夫,希望政府给我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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