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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投诉】享受过公租房是否不能再享受拆迁托底政策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12-15 12:54 已回复

各位领导大家好,我是来自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路43号一名普通市民,净居寺路43号房屋面临拆迁问题,此房屋现在属于万鑫公司所有,万鑫公司现在允许已目前房屋评估价的30%进行购买为私房,之后进行统一拆迁,拆迁办已出示公告,(一)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费按照被搬迁房屋评估单价X50m确定。(二)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人不再支付安置房建筑面积50mr以内的不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结算。净居寺43号房屋面积是21.23平方,符合以上补偿条件,拆迁办告知如果想要享受以上补偿政策需要满足3个条件:1.被征收人具有本市户籍2.被征收人他处无住房,且三年内 (含年)被征收人家庭无转让其他住房的交易记3.个人年收入为5万元以内,以上三个条件我本人都满足,但拆迁办口头告知如果享受过公租房或退了公租房的都不符合拆迁的托底政策,我能理解的是如果我购买过国家政策的房子且产权归我本人所有,或已经享受拆迁的托底政策不能再享受,但公租房是属于国家的财产并非我私人所有,我在没有房屋居住的条件下申请了公租房,在拥有私房后退出,并不存在任何的矛盾点,现在拆迁办却告知我不能享受托底政策不能享受国家给予的政府补偿,拆迁办对于拆迁托底的说法是否合理?还请相关部门进行讲解并告知解决方案,万分感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锦江区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12-22 14:20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锦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东湖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接到您的留言后,东湖街道办事处立即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情况了解。经了解,根据成房发〔2015〕162号关于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认定标准及申请审核的通知中有三条认定标准,其中第二条已明确被征收人家庭他处无住房,且三年内(含三年)被征收人家庭无转让其他住房的交易记录。需满足三条认定标准,才能进行申请审核,确认资格后才能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若您还有疑问,欢迎您到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了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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