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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农民工工资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12-12 20:57 已回复

我领工人在2017年在绵阳市高新区河边镇京东方工地,带领16名农民工跟四川桥隧劳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务工,至今有20多万血汗钱没有拿到。经过高新区劳动局督察多次无果,建议起诉法院,官司是判下来了,多次执行无结果,说公司账户没钱,但本人车照开,工程照做,公司照样开,只是换个公司而已。公司法人颜昌均,原股东颜*勇退出股东身份,另开四川合拓盛建筑有限公司,继续做工程。执行宫以前是高新区邓法官,调解后没拿到钱就结案,我又重新执行,现法官帅法官,多次沟通,总说他要给,至今没有结果,说是跨市有点难,说法院太多案件,也是我们农民工一点工资也不多,才20多万,那也16名农民工血汗钱,难道执行真有那么难吗?我们依法维权,官司赢了,执行难题又来了,是政策因素,还是人为因素!我在抖音上看到问政平台,心一暖,抱着激动的心情跟您们求助!所写内容句句属实,只有缩小,只简单描述了过程。有打扰望领导们理解!!!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12-14 15:12

网友您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2021)川0792执230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四川桥隧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你所反映的原公司股东名下有财产,并且重新成立新公司经营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该案被执行人仅为四川桥隧劳务有限公司,其公司股东并不是该案的被执行人。相关执行措施的对象只能是四川桥隧劳务有限公司,若你认为该公司股东应被纳入被执行人,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根据你提交的资料,审查后依法决定是否应当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只有当该股东被追加成为被执行人后,法院才能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对他实行相关的执行措施。
感谢你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你有其他执行相关问题需要了解或解决,欢迎向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咨询,咨询电话:0816-22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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