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区行政审批局2018年~20l9年租房一个合同。约定恢复原状。签约后将两个独立间实心墙拆除合一,自动钢化玻璃门拆除换成卷帘门,自建一个独立自助机房。2019年~2024年又继签5年合同。约定恢复原状。这个原状是审批局花变化方式欺凌业主。2022年7月违约退租,现状交付。当时提出恢复原状〈2018.7月前)。现场工作人员说不执行20l8~20l9年合同。同一个执法单位以这种变更合同时间欺骗业主。希望领导为民作主,还民公道,恢复商铺原状。
来话人:
2022年11月17日,“问政四川”群众来信信件已收悉,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高度重视、赓即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已核实。2018年7月12日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乙方)与冯某、张某、陈某、何某、党某、尹某、邓某、陈某(甲方)签署了《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租赁期间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乙方)经甲方同意予以了铺面装修,按照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租,不得破坏现有装修并按现状移交给甲方”执行,甲方无异议,合同到期终止。2019年9月9日,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乙方)与冯某、张某、陈某、何某、党某、尹某、邓某、陈某(甲方)签署了《商铺租赁合同》,按照商铺现状租赁使用,租赁期为2019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在铺面租赁期间未对铺面移交现状予以重新改造装修,按照第五条约定“乙方在承担1个月租金的情况下可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金”;合同第六条约定“如乙方不再续租,不得破坏现有装修并按现状移交给甲方”。您所反映的“温江区行政审批局2018年~20l9年租房一个合同。约定恢复原状。签约后将两个独立间实心墙拆除合一,自动钢化玻璃门拆除换成卷帘门,自建一个独立自助机房。2019年~2024年又继签5年合同。约定恢复原状。这个原状是审批局花变化方式欺凌业主。2022年7月违约退租,现状交付。当时提出恢复原状(2018.7月前)。现场工作人员说不执行20l8~20l9年合同。同一个执法单位以这种变更合同时间欺骗业主。希望领导为民作主,还民公道,恢复商铺原状。”等问题,与事实和合同约定不符。丛林背景天乡路921号附11号、附12号商业铺面租赁合同内甲方授权当事人(张某)与其他7位人员属铺面共同出资购买人,于2021年12月之前就该铺面房产与租金分割问题发生内部纠纷,委托意见不统一。对于解除合同之后的善后事宜,由于合同甲方除张某外的其他7位共同出资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递交了《法律告知函》,提出不再授权张某收取铺面租金的情况说明;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多次向张某(甲方)说明情况,并表示后续相关事宜需要与甲方所有人员或取得甲方所有人员委托授权的代理人予以协商处置,不存在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互相推诿、不予理睬等情形。相关反映的问题已于近期多次电话沟通回复。
2022年11月18日17点10分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再次与您沟通,告知您相关情况,您表示已知晓。
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11月21日
来话人:
2022年11月17日,“问政四川”群众来信信件已收悉,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高度重视、赓即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已核实。2018年7月12日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乙方)与冯某、张某、陈某、何某、党某、尹某、邓某、陈某(甲方)签署了《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租赁期间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乙方)经甲方同意予以了铺面装修,按照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租,不得破坏现有装修并按现状移交给甲方”执行,甲方无异议,合同到期终止。2019年9月9日,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乙方)与冯某、张某、陈某、何某、党某、尹某、邓某、陈某(甲方)签署了《商铺租赁合同》,按照商铺现状租赁使用,租赁期为2019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在铺面租赁期间未对铺面移交现状予以重新改造装修,按照第五条约定“乙方在承担1个月租金的情况下可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金”;合同第六条约定“如乙方不再续租,不得破坏现有装修并按现状移交给甲方”。您所反映的“温江区行政审批局2018年~20l9年租房一个合同。约定恢复原状。签约后将两个独立间实心墙拆除合一,自动钢化玻璃门拆除换成卷帘门,自建一个独立自助机房。2019年~2024年又继签5年合同。约定恢复原状。这个原状是审批局花变化方式欺凌业主。2022年7月违约退租,现状交付。当时提出恢复原状(2018.7月前)。现场工作人员说不执行20l8~20l9年合同。同一个执法单位以这种变更合同时间欺骗业主。希望领导为民作主,还民公道,恢复商铺原状。”等问题,与事实和合同约定不符。丛林背景天乡路921号附11号、附12号商业铺面租赁合同内甲方授权当事人(张某)与其他7位人员属铺面共同出资购买人,于2021年12月之前就该铺面房产与租金分割问题发生内部纠纷,委托意见不统一。对于解除合同之后的善后事宜,由于合同甲方除张某外的其他7位共同出资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递交了《法律告知函》,提出不再授权张某收取铺面租金的情况说明;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多次向张某(甲方)说明情况,并表示后续相关事宜需要与甲方所有人员或取得甲方所有人员委托授权的代理人予以协商处置,不存在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互相推诿、不予理睬等情形。相关反映的问题已于近期多次电话沟通回复。
2022年11月18日17点10分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再次与您沟通,告知您相关情况,您表示已知晓。
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