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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 投诉】中飞院健身房垄断健身产业出售高价健身卡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同学心声  2022-09-06 16:47 已回复

 关于中飞院健身房垄断健身产业出售高价健身卡

      从2020年的1299元2年到2022年的2048元两年,如此离谱的涨价幅度是何种原因造成,是飞院学子的羊毛好薅?还是飞院学子想惹麻烦?在2020年动力熊健身房入驻中飞院新区体育馆而且器械铺满体育馆,当时的价格还是比较合理的,比较可以让人接受的。然而好景不长,器械只停留1学期,2021年上学期器械搬走了四分之三,此时健身房的价格是否合理,不言而喻,但是我们也是可以满足最基础的训练,也就没投诉啥的,毕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然而在2022年,到学校老区元气健身房一看,原来之前的动力熊的健身器械都搬到了元气健身房,当然不可否认元气健身房也有一些新的器械,但大部分还是原来动力熊的器械。并且美名其曰“新健身房”{元气健身}。当然两个健身房的老板都是一个人,所以价格他们想定多少就定多少,毕竟在他们眼里我们就是钱袋子,或者可以说是钱比较多的钱袋子。

      我在12135的广汉市场管理监督局进行了投诉,但并未有解决措施,工作人员对我说“这个价格只是我觉得不合理”。但事实上,学校里大部分的健身爱好者都觉得不合理,领导们要是觉得我这说谎,大可来我们学校做个调差问卷。谁是谁非,一目了然。最主要的是价位和环境毫不匹配,就这健身房的环境也就800一年差不多。但是他夸张的写着1780元一年,让飞院学子不由心中一寒。广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说“这并不是强买强卖”。但殊不知学校里面和校外周围的健身房都是一个老板,并且在封校中,这个健身房是我们的唯一选择。不得不选,这难道不是一种变相的强买强卖吗?让想回应国家号召的“全民健身”的我们学生难以回应。大学生的身体健康难道要被这不合理的健身价格止步于此吗,哀叹!悲乎!

       然而同样的是学校健身房,为何有的学校几百一年而飞院健身房却将近两千一年,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吗?这会給飞院学子多大的误会,以为什么什么。请领导们给飞院学子做主,让飞院学子可以在生活之余可以有一个良好的健身环境,让我们可以有一个更好的身体素质。

       飞院健身房不合理的主要有以下:哄抬市场价格,垄断学校及学校周边健身行业,坑学生的钱,与广汉市中心的健身房价格相差甚远。别的学校健身房200-年,想着为学生的健康着想。而中飞院的健身房只坑学生钱,据说老板之前还是学校的老师,吃相真难看。我们学校现在校内和校外-共三家健身房,都是一一个老板开得起,最便宜的都要1080- -学期,与市中心价格形成鲜明对比。而且器械贼烂,也不修只为坑人。该健身房与国家宣扬的全民健身有所违背,我们学生的钱要被榨干才肯罢休,要是全国每个健身房都那么贵,那么怎么全民健身,怎么发展国民身体素质,恳请广汉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查该健身房,给飞院学子一个答复,给全民健身的普及带来一丝光芒 。不能让这些黑心商人赚着黑心钱。

        恳请广汉领导门可以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决措施,我在此替飞院学子谢谢领导们!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9-29 17:04

来信人:
您好!您于问政四川平台、全国12315平台、市长信箱平台多次提交的关于“中飞院健身房垄断健身产业出售高价健身卡”的投诉,我局高度重视,现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向您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2022年9月5日您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了投诉,odr企业单位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因您是学生时间不充分,不方便现场进行调解,因此将您的联系方式告知了元气健身房的工作人员要求其与您以电话方式进行平等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工作人员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该投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之规定,对于个人信息不属于私自透露。您对于odr企业单位处理的结果不满意,我局于2022年9月6日将该投诉件转至三水市场监管所进行处理,经调查,您的投诉不属实,健身房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四川元气健身有限公司所销售的健身卡皆明码标价,按照所签署的“健身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价目表共有七种(1.活动18月卡可用四个学期:2080元、2.活动10月卡可用两个学期:1580元、3.两年卡:2480元、4.年卡:1780、学期卡:1180元、5.学期卡:1180元、6.双月卡:780元、7.月卡:580元),四川元气健身有限公司的价格与同城其他健身房价格对比属于中等价位,不存在哄抬市场价格的行为。我局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于2022年9月9日与您电话沟通,经工作人员与您解释后,您表示无异议,无其他诉求。您于2022年9月6日16:24时于全国12315平台对四川元气健身有限公司进行举报,经查该公司无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依法不予立案,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向您解释了相关的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对于您的多次投诉依法本局可不予受理,本着为民办实事,让群众满意的服务,我局消保股、三水监管所执法人员和odr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于9月27日上午,进入校院对该投诉进行第四次的调解,通过此次的调解投诉人表示满意。
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5850027(广汉市市场监管局三水市场监管所)进行咨询。
祝您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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