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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干扰执法?!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8-19 02:18 已回复

原始事件:2020年6月,鄙人购买一套位于32楼带露台的二手清水房,总面积约240㎡,其中房间面积120多㎡,露台面积约120㎡,房间和露台均有门通向公共区域,但仅房间门安装完成,露台处留有门洞。(原购房合同已明确约定露台使用权及使用范围,对使用方式也额外签订了承诺书。)

纠纷概述:本套房产交房10年来一直未封闭后门,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出房屋,无任何阻挡。露台下方3105号的业主将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放置位改做它用后,将客厅空调外机放置于鄙人露台内(安装时间未知,但至少在本人买房前)。经对本小区其余7套同户型房产的现场参观和咨询,其业主均已在装修起始阶段封闭了露台后门,鄙人准备有样学样。当时(2020年6月)本小区另一楼栋相同户型业主正在装修,楼下业主原来也是将空调外机放置于其露台内,后经协调,楼下业主主动移开空调外机。随即,本人亦携合同上门协调移开空调外机事宜,遭激烈反对,经本人、物业、社区协商未果后,与家人协商,为避免严重纠纷,允许其空调外机继续放置于此,遂准备开始装修,封闭后门,随即遭到3105业主的激烈反对,各种口头上的理由又不提供证据,却对本人提出的证据不予认可,甚至直接动手推倒工人已经砌筑的墙体。本人看对方态度如此坚决,应该经过咨询,有反对理由,只是不屑跟我表达或展示而已。为体现一个守法公民的基本素养,本人遂携合同、房产证等资料陆续咨询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和曾任公安局法律顾问单位的某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期间本人还到“泸州市城建档案馆”调取了施工图、竣工图,并至开发商处查阅设计文件和施工、竣工资料,确认该房产专有部分的隔墙并非开发商擅自增加,且开发商自规划、设计至施工、销售环节全程绑定该露台和特定房产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遂将合同等相关资料复印件递交物业公司备案,并再次通报物业和城管执法队本人将如何装修露台,同时在露台醒目位置张贴《告知书》对相关情况向各位邻居进行了详细说明。但3105号业主依然不予认可,激烈反对,并亲自动手再次推倒了本人再次砌筑的隔墙,之后又在本人依照“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建议用栏杆进行隔离的时候再次上门阻拦,甚至一度企图没收工人工器具,差点与工人发生肢体冲突,后“红星街道综治中心执法队”队长带人上门协调,以“有纠纷”为由,要求本人暂缓施工。截止目前,除红星派出所某民警用两张误导意味明显的现场局部照片向“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到一份回函并告知本人:“因本人砌墙的错误在先,故对对方推墙的行为不予追究”之外,没有任何人提供过任何证据证明开发商和本人有错。现在派出所让找规划局,规划局则明确告知不对个人和旧房、老小区做任何说明,物管、社区、街道和城管执法队疑似嫌麻烦不想管,一再推脱说对方不讲道理,让我自己协调。本人认为,法治社会,大家都要用证据说话,但对方态度强硬拒绝协调,只是这么拖着也不是办法,现求助政府,期待短期内有个结果。

请求:鄙人认为,若其他邻居没有意见,对方只需将其空调外机移挪至女儿墙另一侧即可,但很遗憾,对方认为隔墙两侧均为公共空间,对这个处理方式不认可,拒绝移机。若政府愿意搭建一个协商的平台,本人也相当欢迎,因为这个事情其实并非你死我活的矛盾。但若协商不成,那就一定需要分个对错:要么我正确,对方错误;要么对方正确,我错误。现鄙人请求泸州市委市政府安排专人调查处理此事,不要再和稀泥或者推脱,如果我正确,对方错误,我希望对方移除本人露台内的空调外机,同时有关单位对对方之前的过激行为作出应有的处理;反之,若有合法证据证明对方正确,我错误,则本人承诺无条件将露台恢复原状,同时请求政府协助本人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就这么简单!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8-31 18:28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回复,谢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感谢您的留言。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红星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9-08 15:23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法治社会,权利干扰执法”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核实,您所反映的问题和诉求涉及产权双方相邻权益纠纷,经街道、社区多次协调,产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下一步,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红星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电话:0830-8567155。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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