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我想咨询一下企业新建年产3.5万吨海绵钛生产线,同时配套10万吨氯碱装置项目
是否属于四川省限制类产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新建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
是限制类项目。
但我司项目项目存在以下实际情况:
1.我司所建建氯碱装置仅为海绵钛生产配套,非新建独立烧碱装置;
2.我司所建氯碱装置原料利用本项目自产废盐,是否可认定为废盐综合利用的烧碱装置?
3.《西部地区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鼓励四川省实施“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及配套氯碱生产、
、高盐废水处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除外) ”。海绵钛企业虽未列入西部地区鼓励
类项目,但海绵钛生产与氯化钛白在前端氯化及精制工段工艺一致,是否可认定为海绵钛生产及配套氯碱
同为鼓励类?
何中华网友:
你好!来信收悉。现就你咨询事项回复如下。
关于新建氯碱项目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均作了相应规定。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二类限制类 四、石化化工第4条”明确,新建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属限制类;《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二)四川省第5条”明确,氯化法钛白配套氯碱生产属鼓励类。根据上述规定,为海绵钛配套的新建氯碱项目属限制类,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交换膜法氯碱项目属允许类。关于你公司氯碱项目是否属于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交换膜法氯碱项目,需由当地政府负责项目备案的部门按规定予以确认。
感谢您对四川产业发展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