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凉山 » 州委书记虞平 » 退休员工将住宅改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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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退休员工将住宅改商用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5-31 12:32 已回复

我是三岔口东路170号(南坛纪委监察局宿舍)的业主,因为前些年东南街道路重建,我们这栋一楼的业主趁机把住宅房屋改造成商铺进行出租,90平的房屋分改成2套商铺,小区内外共开了四扇门,一套稳定出租给烧烤店,另外一套不稳定随时更换租户,占用小区通道还强词夺理说是他家的门口,更有甚者装修把房梁钢筋敲打出来,这是30多年的老房子了,谁来为我们楼上三家业主的安全负责呢?房屋倒塌事件的惨状历历在目。
我们一栋楼总共四家,其余三家都深受其害,烧烤店油烟问题不进行处理就排放,导致楼上三家满屋油烟味,半夜一两点啤酒瓶摔地和拖椅子的声音时常发生,烧烤垃圾污水就从小区角落倒入下水道,招惹无数老鼠出现在小区。忍受那么多年实在忍无可忍,试想您家面临如此情况怎么处理呢?
本人近两年已多次联系相关部门投诉,近日又联系至社区,社区已经取证收取相关资料,社区人员回访该房东,该房东答复说一楼一直如此,当初改造是取得单位同意的,我联系到单位(凉山州纪委办公室)答复说不知情。就算单位同意该业主住改商就能改吗?符合住改商的所有条款条例吗?
所以请相关部门能设身处地的为我们三家业主解决该问题,感激不尽,本人也会锲而不舍的向各个相关部门反映,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凉山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5-31 17:15

您的留言已转交给相关机构进行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西昌市自然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6-01 14:52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建议业主向法院提请诉讼方式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经办人:吴幼坤

联系电话:0834-3236694

承办单位:西昌市自然资源局

办理时间: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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