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高县可久镇永和村永和组唐某新建房屋于高县可久镇永和村永和组落草坝024县道旁(距永和村公所往可久方向约200米处)。
1.024县道修建时按照8米土路计算,该在建房屋基距离土路不足4米;该在建房距离水泥路面不足4米。高县交通局相关人员曾现场指导唐某正确建设,但唐某房屋已建成部分距离024县道水泥路面不足4米,望相关部门继续指导唐某正确、规范建设。
2.该自建房屋建起后将遮挡024县道内侧已有胡某房屋采光、日照,违反物权法相关规定,请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网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我镇收到您关于可久镇永和村永和组024县道旁违建房屋反映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立即展开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反映中提及的唐某为永和村永和组村民唐传高,其在永和村党群服务中心往可久方向约200米处建房情况属实。由于当时建房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无法建房,随即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获批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距公路6米外建立改建房,超占4米。当即其本人与县路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承诺书,承诺若以后因公路建设需要,其超占部分的面积将无偿拆除,积极配合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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