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方书记您好!我父亲于2020年5月在兴文县人民法庭川1528民初271号判决中判决被告应赔偿我父亲11万元余!被告方同年9月又上诉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川15民终1797号,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至今被告只给了我父亲5000元,我同父母多次去兴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商求助,两年了我们得不到一个好的解决方案。望方书记以及相关领导,帮帮忙!这些钱都是我父亲的医疗费以及一些赔偿!
叶先生:
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我院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现回复如下:
一、信访人反映的问题
兴文法院执行不作为,其父亲的赔偿款两年来只得到5000元,要求法院处理。
二、本院开展核查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李*付在帮人修建房屋堡坎时,雇请申请执行人叶*林,申请执行人叶*林在做工时右眼被石粒击伤。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付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叶*林各项损失共计110381元。
2020年10月,叶*林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付以种庄稼为生,平时做点泥工活补贴家用,无固定收入,其妻患有慢性病,需长期服药。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有一套农村自建房,暂无处置条件。
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零星存款,并对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2021年1月21日,本院开展集中执行活动时,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进行了集中约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当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000元赔偿款,但之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
四、核查结论
信访人反映其父叶*林赔偿款两年来未执行到位一事属实,因被执行人李*付无固定收入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未执行到位。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对案件恢复执行,继续加大对被执行人李*付财产的查控力度。
2、为申请执行人叶*林申请司法救助。
兴文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