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各相关部门领导,我们乡头的房子空置了多年,现在城里头有房子,以后也不打算回去住了,请问我们能否把房子赠予户口在外省的远房亲戚?或者是卖给他们,这样能否过户呢?
来信人: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反映的问题彭州市丽春镇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240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目前,农村房屋遵循“房地一体”原则,转让农村房屋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综上,农村房屋赠与或者售卖给外省亲戚缺乏相关政策支持,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镇已于2022年4月15日下午14时45分通过电话回复您,向您解答了相关政策,您表示感谢。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