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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关于遭受自然灾害减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咨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3-31 16:47 已回复

各位领导好:

有关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向各位领导进行咨询。本人为四川宜宾市叙州区火箭村人,家乡在2020年8月遭受了特大洪水,家里房屋被淹,房屋出现破损,家具等生活用品全部损坏,耕地被完全冲毁,损失严重。在得知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颁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症减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对于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请问此政策是否在执行?所得税申报时,税务部门不清楚此政策,不予执行。请给予明确答复。谢谢。

泥南镇火箭村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叙州区行非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4-02 09:49

工作人员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耐心等候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叙州区税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4-08 11:30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第二条规定: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2020年第1号)规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是指因风、火、水、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的税额以损失扣除财产残值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限。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备案。备案资料: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应当在遭受自然灾害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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