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厅领导:您好!
本人在成华区法院申请的执行案件(2021)川0108执9556号,经该院执行局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财产,只有住房公积金(已冻结,但是不能扣划),该案件现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请问领导,为什么住房公积金就不能扣划用于案件执行呢?住房公积金本质上已经属于个人的特殊形式的预期储蓄收益。
住房公积金亦属于公民的合法收入,从法律效力来讲,民事诉讼法属于法律而且是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能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排除在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外。
据本案执行局讲,因为成都市有文件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只限于少数特殊群体可以划扣。那么,请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怎么理解呢?既然是法律,为何要排除其他人的权益呢?这又该怎样理解呢?难道,大多数的合法权益就不需要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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