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 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款之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我想请问以上第(2)条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这里的“延期时间”四川省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最长期限是多久呢?
来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出台以来,四川省省级人社部门尚未对延期支付工资情形下的具体延期时间做出规定。如果您本人或其他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类似情况,请及时到属地所在的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请立案,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情况,已于2022年4月15日15时06分电话告知您,您表示知晓。
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