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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是否环保专项验收通过后才可以组织竣工验收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3-07 17:29 已回复

    我想咨询四川省住建部门,首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次,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那么问题一:一个房地产项目(是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也是以过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的)。在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开展和通过环保自主验收的情况下,可不可以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在《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本)中,明确有在“竣工验收条件及检查情况”,第四项是“规划、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专项验收情况”。竣工验收报告中所指的环保专验收是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开展环保自主验收?
    问题二: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后没有组织专家开展自主验收,就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来欺骗购房者的话,我们购房者要到那里去申请撤销《竣工验收报告》?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3-09 09:09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转交给相关科室办理,请耐心等待回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3.9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3-14 17:03

网友你好!你关于“环保专项验收通过是不是组织竣工验收前提条件”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你好!你关于“环保专项验收通过是不是组织竣工验收前提条件”留言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一个房地产项目(是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也是以过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的)。在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开展和通过环保自主验收的情况下,可不可以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在《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本)中,明确有在“竣工验收条件及检查情况”,第四项是“规划、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专项验收情况”。竣工验收报告中所指的环保专验收是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开展环保自主验收?”的问题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20修订版,范本)在“竣工验收条件及检查情况”取消了“规划、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专项验收情况”。
二、关于“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后没有组织专家开展自主验收,就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来欺骗购房者的话,我们购房者要到那里去申请撤销《竣工验收报告》?”的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如未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后没有组织专家开展自主验收,建议你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3.14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3-14 17:32

网友你好!你关于“环保专项验收通过是不是组织竣工验收前提条件”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一个房地产项目(是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也是以过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的)。在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开展和通过环保自主验收的情况下,可不可以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在《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本)中,明确有在“竣工验收条件及检查情况”,第四项是“规划、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专项验收情况”。竣工验收报告中所指的环保专验收是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开展环保自主验收?”的问题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20修订版,范本)在“竣工验收条件及检查情况”取消了“规划、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专项验收情况”。
二、关于“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后没有组织专家开展自主验收,就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来欺骗购房者的话,我们购房者要到那里去申请撤销《竣工验收报告》?”的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如未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后没有组织专家开展自主验收,建议你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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