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情况是这样的,一夫妻生了几个孩子;这对夫妻和其中的一个子女在同一户口且在同一宅基地修建的房屋居住;其余子女均不在本村生活,且户口也不在不村。这对夫妻去世后,第一问:请问这几个子女是不是都有资格继承留下的房屋(不含宅基地)?第二问:如果都能继承房屋(所有子女都能住这个房子),那么与这对夫妻在同户口和同一宅基地的这个子女(本村的农村户口)能否重新选择宅基地修建房屋,之前继承的那处宅基地放弃(目的是不想一起居住,有独立的宅基地和房屋)
网友:
您好,您在问政四川留言反映关于农村子女继承房屋和宅基地的相关问题,现由自贡市荣县农业农村局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你所提到第一问的这种情况,这对夫妻和同户口的一子女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对其中属于这对夫妻所拥有的房屋产权部分(不含宅基地),且在夫妻生前没有定义遗主的情况下,其所有子女都享有合法继承权。关于第二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属于村(组)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被继承。与被继承人在同一家庭户籍的继承人可以顺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若该继承人自愿放弃该处宅基地,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
感谢您的留言!
荣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