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想请问我购买的新农合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按照现行的政策住院费用是如何报销的? 各级医院报销比例是多少?一个自然年内住院费用有没有限额?限额是多少? 门诊费用可以报销吗?门诊费用可以报销的话,是怎样报销的呢?听说住院费用还可以二次报销?请问是不是真的,如何是真的是怎样报销的呢? 谢谢领导解答!
网友:
您好!您在《问政四川》给市委书记的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关心的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一、关于住院费用报销政策。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扣减报销起付标准(市内乡镇卫生院和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未定级和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后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报销比例(市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未定级和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市外医疗机构50%)。
二、关于大病保险保障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累计个人自负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巴中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021年度即为11620元)部分,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分段按比例赔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实行“一单制”系统结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叠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上年度巴中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公布。
三、关于门诊费用报销政策。一是门诊统筹。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实行单次结算,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50%,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市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村卫生室为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定点服务单位。二是“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经认定,明确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的患者,纳入“两病”管理,已取得“两病”门诊用药资格的患者,治疗“两病”的门诊医药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50%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200元/人、糖尿病300元/人,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合并支付500元/人。三是“特殊门诊”。参保城乡居民患病后需长期依靠门诊药物治疗的慢性疾病(经专家评审鉴定符合相关病种认定标准)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糖尿病等23个病种)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等13个病种)。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分病种实行年度限额结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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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