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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投诉】承包土地明明被非法征收占用,执法部门却不处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liao195861  2021-12-05 11:08 已回复

       我是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长河村4组(原富裕村5组)村民,我夫妻两人在1997年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中依法承包农田在承包合同(1997至2027)有效期内,三台县石安镇人民政府在未与我家协商签字同意及相关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场镇建设用地先建后批”为由,于2009年初征收并批准石安镇蓝精灵幼儿园占用富裕村五社包括我家的0·75亩承包农田在内的地名为中窑田新建教学用房;镇政府及蓝精灵幼儿园先后以甲方身份与乙方富裕村村委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书》和《征用土地协议书》并故意将该农用中窑田描述为“石安镇文化站后面土地”而不写明征收地块地名及合法承包人。

      我家在2003年外出经商期间,将案涉土地的经营权通过书面申请时任社长(发包人)涂久文短期流转安排廖其志、杜德顺两家耕种,并在2008年底收回经营权,栽种了麦冬,因为被征收占用,从2009年至今无法获得麦冬收益。对于蓝精灵幼儿园占用我家承包农田中窑田的客观事实,我家所在发包方社的村民及现任社长和时任社长(发包及经营权流转经办人)作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集体组织都作出了肯定的证明,而且我家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案涉土地的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未发生变动和调整,我家也从未自动放弃过承包经营权,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些证据是谁都无权否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证据。当时富裕村换届后的村委及社长在与蓝精灵幼儿园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时将以前授权耕种过我家案涉承包地的廖其志和杜德顺两户认定为土地使用权人,不仅缺乏该土地承包合同的证据支持,而且因我家曾经土地经营权流转而故意将我家排除在案涉土地使用权人之外,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原承包农户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因未依法获得征地补偿,2019年10月我向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举报了我家合法承包农田被石安镇蓝精灵幼儿园违法占用事项之后,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处理答复职责,更没有对我家案涉土地是否被征收占用进行彻查及作出书面认定,只是对蓝精灵幼儿园占地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自然资行处决【2019】24号))但是处罚主要内容至今未执行到位。我家案涉土地明明已经被镇政府征收占用,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管理执法职能部门却拒绝作出认定,对石安镇政府非法征地行为也没有依法作出书面认定。如果我家案涉土地确实没有被征收占用,那么其更有责任和义务把我家案涉土地找出来,并告知当面现场认定。只有按照法定程序并完成法定职责,我的举报事项才可以结案,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事实证明三台县自然资源局既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也没有依举报人的申请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

       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管理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保护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其法定职责。可是其却偏袒地方政府非法征收土地的违法行为,随意损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顾老百姓的死活,想要把我们逼上绝路!我在此请求省政府相关机构对我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帮助我们能够继续生活下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三台县自然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2-16 17:04

网友:
你反映关于“石安镇蓝精灵幼儿园违法占地等相关问题的信访件”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相关问题你已于2021年4月12日在新浪微博媒体上反映,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处理并告知,同时你已于2020年10月将以上信访反映问题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立案号分别为(2020)川0703行赔初11号、(2020)川0703行初141号,以上行政诉讼案件在你申请再审时均被上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其所举报事项对其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即行政机关做出或未作出处理与其并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信访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经办人:冯骏 代礼国

三台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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