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于2021年10月16日在新都区颐和上院看房,在置业顾问的反复引导下,签订了认购协议书,认购了10-1-501房,并缴纳了5万元定金,并约定了2021年10月27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
由于本人和妻子名下各已有一套房,不具备购房资格,同时又无法在短期内卖掉一套房,达到购房条件。
鉴于本人无购房条件,已找开发商协调解除协议,退还定金。开发商以我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为由拒绝退还。
现特向贵部门反映该情况,请政府主持公道,协助退还购房定金。主要理由如下:
1.我不具备购房资格,同时,我告知了开发商,开发商还让我签订了认购协议,并收取了5万元定金。
2.认购协议为格式合同,合同内容几乎全是有利于开发商,显失公允。
3.我与开发商签订的是无效合同,应该予以解除。
基于以上反映情况,再次恳请政府有关部门帮助我解除认购协议,退还我五万元定金。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经了解,您反映的问题已与开发企业协商解决。
新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8日16:17与您联系,您表示问题已协商处理。若您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我们,联系电话:89396523。在此,感谢您对新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