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系转供电,向供电公司预交费用后用电,而承租人系先用电,每月按照实际使用量向出租人支付电费。现在出租人想收取电费押金,以减小垫付电费的资金压力。请问收取电费押金在成都市是否不被允许呢?成都市是否有收取电费押金的禁止性规定?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反映的问题金牛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成都市金牛区发展和改革局调查:您咨询的收取水电费押金的问题《价格法》及转供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无明确规定,建议您和承租人以合同形式约定押金收取及退还相关细节。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于2021年11月30日16:48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悉。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联系成都市金牛区发展和改革局:谢俊(028-87705380)进行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