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寨镇修建新农村,本人在渡口河开的木材加工厂,直到2020年都没收到材料款,按合同约定含利息约6万4千元,2020年4月起诉至平昌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任贵明应付53300.00元。判决文书编号川2021(125)号,判决被告2020年12月31日前付2万元,2021年9月1日前付清33300元。因2020年12月31日前未付,已于2021年4月要求法院强制执行,4月20日收到4400元,至今未收到一分钱,多次打电话与执行法官沈法官联系,回复让我提供其它联系方式和线索。我今年72岁了特无肋前来求肋!
匿名网友:
关于你在“问政四川”发文反映“赢了官司法院强制执行后要求原告提供线索”一帖,我院已经知悉。经查,申请执行人吴某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某明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某明送达了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吴某光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同时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任某明银行存款4488.5元,后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吴某光。通过查控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任某明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某光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和解结案。但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任某明未按协议履行。为拓宽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渠道,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案件承办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研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之规定,告知申请执行人吴某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感谢你对平昌法院的关注!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