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农民,是现在的户主,27岁,现在户口上只有我一人,原户主为我的伯父(五保户,单身汉),伯父是我父亲的哥哥,因伯父未成家,所以我们在一个户口上,且一家4口的田土承包都是以我们这个户头进行的。我父亲去世10多年,后母亲又因精神病被转入精神病医院治疗!我伯父于2020年去世!当时因故我未能参与伯父安葬事宜,由生产队安埋的!现在我没有其他职业,是一位农民,现咨询一下原来4口人承包的土地,林地证是归属于我吗,我有继承这个承包的权利吗?请留言回复下相关政策,谢谢!不要留电话喊我自己问哦!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我是否应该继承家庭全部承包地”的留言收悉,经纳溪区护国镇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的规定,该户家庭人员从4人减少2人不影响其继续承包土地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林业《集体林改问题解释》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处理。
感谢您的留言,如仍有疑问,欢迎咨询护国镇农业服务工作站。联系电话:0830-4127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