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温江区合能珍宝琥珀三期的以为普通业主,前段时间我小区业主通过市长热线反映“小区物业公司不出具安装充电桩的手续,要求只能通过物业安装”的相关问题,温江区住建局回复称:经查,合能珍宝琥珀3期小区原规划设计无新能源车充电桩。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您若要从公用配电房接电安装充电桩,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物业公司将出具安装手续。
对于以上回复,本人认为完全是依法依规。但是目前我们小区存在以下问题:1、目前我们小区地下停车场有少量新能源充电设施安装,但是却并没有征求业主意见,系物业公司私自安装。请温江区住建局查明事实后给与合法解释!2、物业称可以通过物业安装,通过物业公司安装需每度电加收0.3元电费,且需要业主出具安装费。物业公司该行为是否合法?
周良:
您好!接到您的留言反映“物业安装充电桩”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赓即安排专人进行核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查,合能珍宝琥珀3期小区原规划设计无新能源车充电桩。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来电人若要从公用配电房接电安装充电桩,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我局责成物业公司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超出合同约定内容的服务内容,建议来信人与物业公司协商费用问题。
2021年8月31日14:45,我局工作人员与网友联系,将相关情况告知网友。
特此回复
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