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于2021年4月份购买了岳池县龙鑫地产房子一套,在付完首付款、贷款已经批下来的情况下,开发商拒绝开具首付款发票,只开了收据,称在交房办理房本时才给开具全款发票。由于以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每月月供较高。我老婆在云南红河工作,公积金交在云南红河,红河州提取公积金要求必须有首付款发票,不认可收据。现公积金无法提取,经济压力很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有权利根据需要要求开具发票。希望领导能够关注解决,非常感谢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现回复如下:经核实,广安市龙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为您开具发票,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可以按照商品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注明“不征税”),是指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局现已督促广安市龙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尽快为您开具发票,请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合同等资料前去开具。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