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段书记:
我是雷波县一名在职职工,中共党员,就日前县清房办有关经济适用房认定及个人清退财政性资金事项不复,现申诉如下:
一、事实理由:
我1996年在雷波县农机局参加工作,2015年入住农机小区老住宅,该住宅因危房隐患于2010年在县政府要求下拆除重建。由于我当时未办理产权,所以重建后我是全额集资新建,也按程序依法登记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双证。
二、申诉事项:
1、对经济适用房的认定不合理。本人属于首套住房且全额集资修建,未占用任何财政性资金,理应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筹,更不属于“清退财政性资金”对象。
2、补缴款项计算方式不合理。按清房办相关政策,房屋均价=项目决算总价/建筑总面积。那么,我的分摊价应该是1001元/平米,现清房办提供的当年评估价为1020元/平米。但在计算过程中,他们却扣除原旧房面积再分摊,这极其不合理。一是没有政策依据,二是财政不买单的旧房面积为什么甩锅于百姓?(此幢楼共有3户为全额新建)
故此请求:撤销对我首套住房且全额集资建房的“经济适用房”认定和“清退财政性资金”的计算。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受理并转交到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尊敬的夏正贵先生:
您好!您关于“(问政四川)有关经济适用房的认定投诉”的诉求,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撤销您原雷波县农机局首套住房且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认定的问题
您位于原雷波县农机局的住房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13437200908310814),建设项目名称为:改善性经济适用房,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有报建批复依据。因此,您的投诉不能认定,不予撤销。
二、“清退财政性资金”的计算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清退财政性资金”的计算是项目业主单位依据州清房办下发的《凉山州经济适用住房清退财政性资金计算表》,按公式套算得出的结果,且您本人已认可,已到县清房办业务办交纳补缴款43254.33元。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经办单位:雷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办人员:白古作
联系电话:8822229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