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时,发现名下办件进度的已完成事项中,有一项于2021年7月16日在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的机动车转移登记事项(件编号:510400-20210716-003886),且办结通知书中显示,收/取件人及取件方式均为我本人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天宇路77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现场取件。我本人一是对此事毫不知情,未签署过任何委托书等委托他人办理业务;二是从未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过机动车转移登记;三是2021年7月16日并未到过攀枝花。若有他人盗用我的信息到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窗口办理业务,那么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则未尽到对办件资料真实性进行核查的责任,属严重失职。请相关部门彻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与该群众王女士联系沟通其在四川政务网上有一条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信息,经调查该信息是车管所将之前办理的车驾业务办理信息导入至四川政务网造成的。经电话告知该群众,该群众表示理解,并告知其再遇到此情况直接与车管所系统管理员进行联系。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如有新的意见,可拨打车管所投诉电话0812-2513973,也可拨打车管所系统管理员电话(赵德龙 15984576375)进行反馈,我们将正视问题,积极整改。
攀枝花市公安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