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高新区人才安居认定资格的认定有一项要求是:人才社保缴纳单位名称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的名称一致。
然而本人在四川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工作,劳动合同与总行签订,社保由成都分行缴纳(位于高新南区),所以出现了名称不一致的情况。
因我行相关规定,分行不具有自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权限,但可以出具相关情况说明证明劳动主体是一致的。
但是经过我的咨询,按照目前的政策我仍然无法申请资格认定。感觉政策不太合理,希望能考虑下这种总分公司的情况进行政策优化。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至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党群工作部进行核实处理,工作人员将尽快与您联系,请您耐心等待。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咨询人才安居资格的问题,按照《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规定,人才公寓租售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因您的劳动合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故您无法申请人才安居资格。
以上情况已于2021年6月24日11时03分,与您联系告知。如有需要,您可拨打公园城市建设局房产处咨询电话:028-85353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