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1年4月5日收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6执复10号裁定,他是违法裁定;违背了原《物权法》和现《民法典》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任何人剥夺不了的。在这之前,广安中级人民法院还出一个协调决定书(2019)川16执协1号中,恶意将我的受法律保护的抵押权的房屋,在2015年11月3日,由华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华蓥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作了判决。在房管局办理了他项产权证登记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192号202室商业用房交由广安区人民法院拍卖,这很明确是恶意侵犯了我受法律保护的抵押权,故意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广安市中院(2021)川16执复10号裁定书,又更进一步明确了“交由广安区人民法院进行下步的处理。”这个裁定又再一次恶意侵犯了我受法律保护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益,进一步的受到层层限制,不能依法执行,严重干扰了执法,他强行干预,故意找各种借口压案,拖延不执行,故意整人。再如原物权法,现《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他这个协调决定书和裁定,是有选择性的执法,与我受原物权法和现《民法典》二百零七条保护的毫无半点关系,这显然是违法行为。凭哪一条法律规定由广安区人民法院处置。所以,综上所有法律规定,说明广安市中院米更生执法不公,利用手中的法权偏袒一方,支持了广安区人民法院的违法判决,是故意违法、违规乱出裁定,用手中的法权来对付合法人,用不是一个法律关系的来对付,使合法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相反还要故意刁难,而违法的得不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法院应该给合法人作主。因此,他是一个不公证的违法裁定,恶意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故意整人,欺负合法人。
已与发贴网民进行沟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