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户籍简阳市踏水镇发展村五组,农村户口,未享受过征地拆迁安置,过于2018年11月14日投靠妻子迁至成都市东部新区福田街道桅杆坝村6组11号,现在拆迁办理相关手续,村委会出资料叫我到找生产队长,但是生产队长说,村委会,街道办所有资料需要交纳2万元不开任何发票收据,本现在我们生产队一有人缴纳了这笔钱也没有开任何收据发票,我就想问问领导我们能享受拆迁安置吗?村委会和街道收这两万元是做什么?为什么不开据发票于收据?望领导重视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东部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于2018年11月14日投靠妻子迁至成都市东部新区福田街道桅杆坝村6组11号入户。关于人口安置问题,需提供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安置。固化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川农业[2015]号文件执行,没有明文规定取得人向街道、村、组级交纳任何费用。
以上情况已于2021年5月26日14时26分,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满意。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