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管委会领导,你们好!我是东部新区玉城街道村民,家中农村宅基地自建民宅的部分房间自去年3月左右开始,出租给来本村的外来务工人员租住,仅留下三间自住。前段时间村中来人告知要征用宅基地,测量房屋建筑面积留档以作赔偿之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我们出租的房间因拆迁造成的租金收入损失,拆迁办对此如何赔偿?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东部新区玉成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玉成街道拆迁工作参照简府发〔2017〕26号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成府发〔2020〕2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中未涉及房屋租金条款。您户房屋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是农村集体土地,非国有土地性质,故不适用于您提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如有异议,建议您到社区发展办详细咨询。
以上情况于2021年5月12日15时52分,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晓。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