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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投诉】蓬溪县法院不认真调查,不作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4-25 09:43 已回复

蓬溪县法院、蓬溪县职能部门官官相护,向他们反映法院法官徇私枉法,充当保护伞。他们不认真调查,不作为。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蓬溪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4-27 15:45

蓬溪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线索核查领导小组4月25收到“问政四川”网友留言办理单,系网友反映“蓬溪县法院法官徇私枉法、充当保护伞、不认真调查、不作为”相关问题,线索核查小组收到该件后庚即按规定流程送相关领导审批,根据批示精神该件按程序交线索核查组办理。4月26日线索核查小组将该件转县法院负责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于4月28日回复线索核查小组审核,届时会将调查核实结果公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蓬溪县委政法委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4-29 17:47

网友,您好,蓬溪县委政法委于4月25收到“问政四川”网友留言办理单,领导高度重视,将此件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重点线索进行核查,按程序送审后立即将该件转县法院,要求对反映的问题迅速开展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反映的问题
曾传孝诉戴绍琴、王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诚对蓬溪县法院的判决不服并称:杨杰法官于“2018年1月22日在庭审中4次强烈要求原告曾传孝撤销公司”,杨杰利用职务之便对王诚进行打击报复。蓬溪法院任晓东违反廉政监督事项,两次与遂宁中院法官蒋立文通电话;任晓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执法不公、不尊重事实,阻扰中级法院公正执法。蓬溪法院未向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完全提交庭审笔录。法院在执行时,不对戴绍琴的资产进行查封,直接向作为担保人的王诚追债。执行局在2019年10月29日执行王诚时没有通知他,不给他留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等问题。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案件审理、执行情况
蓬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曾传孝诉被告蓬溪昊宏菌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宏公司)、王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川0921民初1945号。案件承办法官杨杰分别于2017年12月8日、2018年1月22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开庭审理。第二次庭审当天,原告曾传孝申请追加戴绍琴为被告,因戴绍琴下落不明,蓬溪县人民法院向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因杨杰法官工作调动至执行局,将该案子移交给任晓东法官承办。2018年7月30日,审判员任晓东、王国洪与人民陪审员张君组成合议庭,由任晓东担任审判长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当天原告曾传孝申请撤回对昊宏公司的起诉,县法院裁定予以准许。2018年8月14日,县法院判决被告戴绍琴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曾传孝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王诚不服县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9年6月12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9民终30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诚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3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民申665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王诚的再审申请。
2019年9月5日,曾传孝向县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县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9月6日,县法院对王诚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2020年4月13日,申请人曾传孝与被执行人王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得知,王诚与戴绍琴追偿权纠纷
一案,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案号(2020)川1803民初973号。2020年12月22日,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戴绍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诚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200 000元和利息80 000元,合计280 000元。
(二)关于反映杨杰法官于“2018年1月22日在庭审中4次强烈要求原告曾传孝撤销公司”、杨杰利用职务之便对王诚进行打击报复的问题。
经核实,2018年1月22日的庭审记录中记载杨杰法官就债务主体两次向原告进行了释明,但并没有杨杰法官要求原告曾传孝撤回对公司的起诉的记载。2019年9月5日,王诚通过电话向县法院监察科反映情况,次日其银行账户被冻结,便怀疑是杨杰(时任执行局副局长)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进行财产查控,查封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这些措施是常规执行手段,无需事先告知被执行人。县法院于2019年9月6日冻结王诚的银行账户,向其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杨杰未承办该起执行案件,查封冻结其财产并非杨杰本人行为。信访人反映的上述问题不实。
(三)关于反映蓬溪法院任晓东违反廉政监督事项,两次与遂宁中院法官蒋立文通电话;执法不公、不尊重事实,阻扰中级法院公正执法等问题
法官之间联系沟通工作是正常的,任晓东法官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蒋立文法官通电话并不违反廉政规定。任晓东法官坚守职责,客观公正办理曾传孝与戴绍琴、王诚民间借贷纠纷案,并未干扰中级法院办案。上级法院经审理、审查,均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而且县法院已按规定将一审判决书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信访人认识错误,反映的问题不实。
(四)关于反映蓬溪县人民法院向上级法院提交案件材料的问题
蓬溪县法院办案人员将所有涉案材料均装订在纸质卷宗内,并将所有的纸质卷宗材料扫描到内网办案系统内形成电子卷宗。当事人上诉的,均如实向上级法院提交完整的卷宗材料。王诚称县法院未向上级法院提交完整的庭审笔录不实。其称县法院与中级法院勾结向省法院提供虚假《声明书》,该反映不属实。《声明书》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并非法院捏造,该份证据是真还是假,是否应该采信,裁判文书中已有认定。
(五)关于反映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王诚不服判决等问题
曾传孝诉戴绍琴、王诚(信访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二审的裁判文书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王诚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均已经详细阐明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问题,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
(六)关于反映法院在执行时,不对戴绍琴的资产进行查封,直接向作为担保人的王诚追债的问题
王诚对借款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不是一般担保责任。也就是说,不需要先执行戴绍琴的财产,在戴绍琴的财产不能偿还债务后才去执行王诚的财产。此外,蓬溪县法院也按规定查询了戴绍琴的资产,但是未发现戴绍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关于反映法院执行局干警在2019年10月29日执行王诚时没有通知他,不给他留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的问题。
2019年9月6日,蓬溪县法院院对王诚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向其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0月15日,县法院裁定提取王诚在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蓬溪管理部的公积金131000元;2019年10月23日,从王诚的银行账户划拨36939元。两笔资金共计167939元,扣除案件执行费2941元后,于2019年10月29日向申请人曾传孝支付164998元。县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案款支付给申请人并不需要提前通知被执行人。
2019年12月13日,蓬溪县委政法委组织召开王诚信访案件座谈会。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徐波平,县法院分管副院长唐晓鸣、执行局局长赵海文、办案干警何佳,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敬春、梁志军,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蔡荣,当事人王诚等人参加会议。会上,王诚表示不需要法院给其留生活费。
综上,关于曾传孝与戴绍琴、王诚民间借贷纠纷案,蓬溪县法院办案人员在审判、执行的过程中,均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并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信访人王诚反映的内容不实。
三、相关解释劝导工作
王诚多次信访反映问题,2019年9月16日,县法院监察科通过电话向其作了解释回复。2019年11月15日,派驻纪检组当面告知其调查结果,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谈话时间达2个小时。2021年2月25日,县委政法委组织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县信访局、蓬溪农商银行等部门就王诚信访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对王诚反映的审判执行问题一一当面解答,并对其进行劝导,但是其仍不服,表示要继续上告。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经过多次反复调查核实,王诚案司法执法程序合法合规,下一步,蓬溪县委政法委组织法院、农商行、社区及其家属继续积极做好王诚思想工作,释法明理,劝导其服从判决,等待雅安法院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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