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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巴中市巴州区真"假"反诉状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qinpingchuan0626  2021-04-01 14:59 已回复

我与房东孙某某等四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川1902民初391号一审),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是主审法官。经一审、二审、再审均判我败诉。我不服判决,申请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

2019年1月7日我到一审法院复印出一审卷宗材料,才发现一审卷内有一份陈娟法官标注案号、金额、日期并签名的《民事反诉状》。该反诉状上反诉人签名处,是有人模仿我本人字迹签名并摁手印。后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证实:不是我本人签名摁手印。对于一二审法院出现的明显错误,巴中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28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巴检民(行)监【2018】51190000024号再审检察建议:要求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不予采纳。

2021年3月1日,我到四川省高院复印出再审卷宗材料,才发现再审卷内有一份《民事诉讼状》,没有法官陈签名,没有反诉人签名的空白《民事反诉状》,况且,该份反诉状的反诉人是“秦某某”。

我对反诉、上诉不知情,没有交费,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有任何人(包括陈法官)通知我参加庭审。我不服一二审判决,才向四川高院提出再审,高院立案后调取了一、二审所有卷宗材料。其他卷宗材料与一二审卷宗材料一致,唯独少了一审卷内陈法官签名的《民事反诉状》,另外出现了一份无人签名的空白《民事反诉状》。我百思不得其解,一直保存在人民法院的卷宗材料,现在出现了两份《民事反诉状》倒底哪份是真,哪份是假?

五年来,因为此案,我一直依法维权,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自行纠错、不采纳民事监督。现我敬请书记督促相关部门成立联合专案调查组,立案调查。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4-02 08:47


关于《巴中市巴州区真"假"反诉状》一帖的回复
尊敬的“qinpingchuan0626”网友:
你好!你于2021年4月1日14:59在问政四川发表巴中市巴州区真"假"反诉状》帖文。经核实,你所反映的事项在多个网络平台均有反映,我院均予以了回复。现针对你所反映的内容再次作如下回复:
一、关于你反映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印的再审卷宗材料中《民事反诉状》没有陈法官签名,没有反诉人签名的空白《民事反诉状》反诉人为“秦某某”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规定,反诉是一审中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在二审及再审中不能提起反诉,二审、再审均应围绕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运用法律进行审理。经核实,本院一审中反诉原告与本诉被告均为秦平川,我院卷内反诉状与省高院卷内反诉状的主文内容也是一致的。
二、关于你反映你对反诉、上诉不知情,没有缴费,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有任何人(包括陈法官)通知你参加庭审的问题。
经核实,本案经过本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和省高院再审后,你仍然不服,通过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民事监督。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能够证实,一审开庭时秦平川的委托代理人肖何出庭参加了诉讼,足以证明本院向秦平川或秦平川的委托代理人肖何送达了开庭传票,秦平川是否需要亲自出庭是他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事实不仅有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的函件、授权委托书、案件受理费发票、肖何递交的秦平川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还有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8日对秦平川的调查笔录证实,且秦平川委托代理人肖何证实反诉是通过与秦平川沟通后提出的。
秦平川还提出与肖何系一般代理而非特别授权。经核实,秦平川的反诉状、上诉状、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权限范围,均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何律师向法院提供,且在整个一、二审及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过程中,秦平川从未就其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足以证明秦平川对一、二审委托权限和反诉、上诉的情况知晓且无异议。

特此回复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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