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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巴中市巴州区真假“反诉状”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qinpingchuan0626  2021-04-01 12:00 已回复

    我与房东孙某某等四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川1902民初391号(一审),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是主审法官,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我均败诉。

    对于一审反诉我不知道,我也没有委托任何人提起反诉,我也没有交反诉费;一审卷内没有反诉立案通知书,没有反诉交费通知书,也没有反诉费交费发票。我不服一、二审的判决,便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得出了民事监督。对于一、二审法院出现的明显错误,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并作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但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1、2019年1月7日,我到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复印一审卷宗材料,才发现:一审卷内有一份民事反诉状,反诉状上反诉人是秦某某,但反诉人签字处并不是我本人签字,况且反诉人身份信息和住址均不是我本人。后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意见书证实:不是我本人签字并摁的手印,是有人模仿我的字迹签字并摁手印。

2、一审卷内的反诉状上第一页由陈法官标注案号、金额、日期并签名。

3、2021年3月1日,我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印再审(2018川民申1565号)卷宗材料发现:一审卷内的民事反诉状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另外一份:(1)没有陈娟法官标注案号、金额、日期并签名的反诉状。(2)没有人签名的空白反诉状。(3)该份反诉状的反诉人是”秦川平“,况且反诉人姓名、出生时间、住址均不是我本人。

一审开庭后所有卷宗材料(包括反诉状)都一直保存在人民法院,再审受理后四川高院调取了一审所有卷宗,现在高院卷宗内的反诉状与一审卷内的反诉状的内容、时间全部相同,但是反诉人的姓名不同,既无陈法官标注的案号、金额、日期并签名,也无反诉人签名的空白反诉状。

一审我没有提起反诉,我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有人(包括陈娟法官)通知我参加庭审,现在出现两份不同的民事反诉状,一份不是我本人签字摁印,一份是空白的民事反诉状,倒底哪份反诉状是真的哪份反诉状是假的?现在我百般无奈,只有敬请何书记帮助我查清。谢谢!谢谢!!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4-02 16:27

尊敬的“qinpingchuan0626”网友:
你好!你于2021年4月1日12:00在问政四川发表《巴中市巴州区真假“反诉状”》帖文。经核实,你所反映的事项在多个网络平台均有反映,我院均予以了回复。现针对你所反映的内容再次作如下回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规定,反诉是一审中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在二审及再审中不能提起反诉,二审、再审均应围绕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运用法律进行审理。经核实,本院一审中反诉原告与本诉被告均为秦平川,我院卷内反诉状与省高院卷内反诉状的主文内容也是一致的。
二、经核实,本案经过本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和省高院再审后,你仍然不服,通过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民事监督。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能够证实,一审开庭时秦平川的委托代理人肖何出庭参加了诉讼,足以证明本院向秦平川或秦平川的委托代理人肖何送达了开庭传票,秦平川是否需要亲自出庭是他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事实不仅有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的函件、授权委托书、案件受理费发票、肖何递交的秦平川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还有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8日对秦平川的调查笔录证实,且秦平川委托代理人肖何证实反诉是通过与秦平川沟通后提出的。
三、秦平川还提出与肖何系一般代理而非特别授权。经核实,秦平川的反诉状、上诉状、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权限范围,均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何律师向法院提供,且在整个一、二审及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过程中,秦平川从未就其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足以证明秦平川对一、二审委托权限和反诉、上诉的情况知晓且无异议。

特此回复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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