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海伦天麓购房者,开发商于2020年6月通知收房,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拖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海伦天麓开发商联同于物业要求把法律规定应该由开发商承担的物业费让购房者缴纳,缴纳后才能交房,违反法律规定。
这里我请求政府明确要求开发商和物业按照法律执行,不得转嫁此物业费到购房者。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海伦天麓小区整改期间物业费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条例》第五十二条:“已竣工验收但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建设单位将物业按照约定方式交付业主,交付的次日物业服务费即由业主交付,约定交付的具体方式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关于房屋整改期间的物业费问题您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如您同开发建设单位达成涉及物业费的相关协议,可持协议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
以上情况已于2021年4月6日分别于14:20、15:03与您联系,您未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