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房东孙跃峰等四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从2017年至今已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民事监督和司法局立案调查。期间,房东出资4万元,雇请白飞、张锐、祝杨森等人历时十多天,房东强行将酒店收走,致使酒店九名员工失业。现今扫黑除恶,白飞等人分别已被判刑十三年至两年不等。
而酒店房东至今没有归还我,给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多万元。五年来,我一直依法合理诉求,但毫无结果,现求助于何书记,请求查清以下事实:
1、我于2019年1月10日在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提交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娟主审的(2017)川1902民初391号案中的授权委托书和民事反诉状。当庭我向检察官陈述:一审开庭时,主审法官陈娟当庭确认我的代理律师肖何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并亲自宣读,书记员才记录在卷。一审庭审笔录载明律师肖何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是特别授权),一审判决书也载明律师肖何为委托诉讼代理(不是特别授权)。一审庭审笔录载明:同案房东代理律师杨明亮为特别授权,律师杨明亮当庭签字:”特别授权、杨明亮“,一审判决书也载明律师杨明亮为特别授权。现在一审卷内律师肖何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将”一般代理“改成”特别授权“,并添加4项内容。一审开庭后所有卷宗材料一直保存在人民法院,我、房东、律师均不能接触到一审卷宗材料。只能是法官陈娟改动并添加。
2、我于2021年2月25日收到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关于秦平川对肖何律师投诉的回复》(2020)第11号回复函。回复函中现查明,肖何律师将一审《授权委托书》中的”一般授权“改为”特别授权“,在旁边添加了”1、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参与和解、调解、庭审;3、提起反诉;4、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内容,并摁手印。肖何律师在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对其调查期间自己承认是他本人改动并添加内容。但是,一审卷宗一直保存在人民法院,他是如何拿到一审卷宗内的授权委托书改动、添加并摁手印的?
以上事实证实一个问题:肖何律师与陈娟法官联手将一审卷内的授权委托书改动、添加并摁手印。请领导立案调查,还我酒店。
尊敬的“qinpingchuan0626”网友:
你好!你于2021年3月30日13时16分在问政四川发表《一份来自法官与律师联手“创作”的委托书》一帖,我院已经获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你所反映案件系何建鑫、裴义、孙跃峰、王宇与秦平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我院作出(2017)川19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秦平川支付下欠的租金,并支付违约金。尔后,被告秦平川不服一审判决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9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后,秦平川仍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8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民审15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秦平川的再审申请。
关于你在帖文中反映我院干警陈娟联手秦平川的委托代理人(律师)肖何篡改委托书的问题。秦平川已于2019年向巴中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巴中市纪委监委责成市纪委监委派驻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调查核实。经核实,未发现案件承办人陈娟存在相关问题,且已将调查核实情况予以回复。
特此回复
感谢法院的回复!但对此回复存在敷衍的行为,并没有就实质问题进行解释。
1、一审开庭时,陈娟法官当庭确认并亲自宣读“一般代理”的委托书,现在变成了“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卷宗一直在人民法院,作何解释?
2、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证实:将“一般代理”改成“特别授权”并摁手印。不是我本人所为,卷宗在人民法院,作何解释?
3、一审庭审笔录、一审判决书均载明是“一般代理”,不是“特别授权”,现在变成了“特别授权”,卷宗一直在人民法院,作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