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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交通 咨询】顺风车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3-24 15:25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在滴滴顺风车、哈啰顺风车等软件上面接单,找乘客分担油费过路费,是属于非法营运吗,界定标准是什么呢?  
 担心搭载乘客后被处罚,期待领导恢复,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自贡市交通运输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6-05 18:57

自贡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网友咨询顺风车有关问题的回复

网友:
您好!现就您咨询 “顺风车”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顺风车”的有关问题
首先,对“顺风车”的有关问题提供以下官方解释。
2020年11月20日交通运输部官方微信对网友“顺风车算不算网约车”做出如下答复: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很大区别,不需要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应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车辆;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四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
《自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属于互助自愿、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权利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担。任何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禁止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合乘的名义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合乘者有权举报违法经营行为。
二、针对非法营运的处罚条款
(一)《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 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综上所述,私人小客车车主或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官方解释及《自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合法进行私人小客车合乘。如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合乘的名义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或者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将涉嫌非法营运,并受到相应处罚。
谢谢您的留言,并衷心感谢您对我市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贡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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