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德阳 » 什邡市 » 农村户籍跨省迁移,以及征地拆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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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咨询】农村户籍跨省迁移,以及征地拆迁的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2-22 20:09 已回复

领导,您好!
我是四川省什邡市方亭街道慧剑村十四组村民(农村户籍),于2019年初与我老婆(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井字镇石奇村,农村户籍)结婚,我于2021年2月向我所在生产队、村委提起申请将我老婆的户籍迁入我家户籍,生产队、村委同意后、我前往什邡市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好准迁证,并且在老婆原籍派出所办理好户籍迁移证,在什邡市政务中心公安窗口上户时被告知我省户籍管理系统升级,省公安厅出台了新的户籍管理办法,如我家这种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籍的跨省迁移情况,迁移后我老婆户籍只能为城镇户籍,省内迁移才可以农村迁农村。 我家地址位于什邡市郊区,属于近期会被政府统征,拆迁的地方,我担心我老婆户口迁过来后会因为户口性质是城镇户口会被村上区别对待,没有相应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一些村上组员应有的补偿,赔偿。 请领导对该情况给予关怀,解答我们群众的疑惑,能否给予我们这种跨省婚姻同等迁移标准。到目前为止该迁移手续也未能办理,请予以帮助,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3-01 20:43

网友,争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职能部门回得如下:1、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2、关于对《新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二)》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对“省外户籍人口迁移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省外迁移人申请迁移至乡中心区(代码210)、村庄(220)的,迁出地城乡分类及代码为乡中心区(代码210)、村庄(220),可以准许迁移,迁移后的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迁移人迁出地代码为主城区(代码111)、城乡结合区(代码112)、镇中心区(代码121)、镇乡结合区(代码122)、特殊区域(代码123)的,严禁迁移。
按照以上操作规定,您妻迁移后为“城镇居民家庭户”,迁入后为方亭街道慧剑村9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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