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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求助】国家特殊福利工厂房受到侵害反而被法官判给私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11-24 16:27 已回复

国家特殊福利工厂房受到侵害,反而被法官判给私人

尊敬的省级直属特设机构的领导你们好:

请求省级直属特设机构的领导为我们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原味精厂)的十三户退休工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打击这些不法势力,帮助我们弱势群体讨回我们应有的合法权益,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拆迁、回迁的手续。

原因是四川省宜宾市长宁人民政府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府国资委和房管局的行为问题。把国家的特殊福利公产房在201112月份用不法手段把产权证办给了不法公民胡建。我们上访到政府,长宁县人民政府拖着四年了不给我们解决,应该是人民政府给我们解决好,法官单凭一份2006年胡建用偷梁换柱不合法和不符合逻辑的《房屋租赁合同》,胡建没有拿出(原味精厂)的协议约定书就起诉,胡建用不法手段捏造事实提起诉讼,法院的副院长鲁旭东破坏法律,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涉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是不可诉讼的。还下达了判决书,执行局还下达了执行书,执行局的局长杨云、高涛法官还多次说要强制执行,多次叫我们到法院去,用语言威胁,又是吼吓,说以判决书为准判了就要执行,还说要用电子锁、锁我们的门,又说他们执行局是有手段的,请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是以判决书为准吗?执行局以下达了两次执行书叫我们搬出去,叫我们去住低保房,我们举报法官,纪检委的杨升强还把我们交给派出所,污蔑我们,说我们诽谤法官,法院不按文件、政策、法律、法规办案解决问题,胡说是胡建个人的房子,请问究竟是谁的权大,我们工人保护国家财产,维护我们工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我们工人没有错。

理由

一、我们先住着的房子是2006年旧城改造时拆除了我们原有的旧福利公产房,还给我们的新福利公产房。

二、旧城改造时,我丈夫何德成家属(胡华芳)交有旧福利公产房给开发商胡建拆除,胡建的委托代理人李华正写有手续给我,我手里有原稿。

三、旧城改造时,政策有规定,拆除旧的要还新的。

四、2006年拆迁时,经政府同意宏建公司与宜宾君子酒业有限公司(原味精厂)签订了《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书。

1、胡建捏造事实提起诉讼,胡建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规定,违反了《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严重损害了回迁安置户的利益。

第一次告我们群体里的一个工人段玲,胡建在这起诉书中说:“这房子是他201112月份出钱买的,第二次告何德成家属(胡华芳),胡建在起诉书中说这房子是在2011年变更给他的,全是胡扯。同一件事情,说一个房子是他买的,说二个房子是变更给他的。2006年写的《房屋租赁合同》,在2011年才买的房子,在法律上能生效吗?在201112月份才变更给他的房子,请问在2006年写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上又怎么能生效呢?

胡建起诉我们两个工人,两次都没有拿出买卖(原味精厂)与君子酒业老总罗祖全签订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书。胡建触犯了《刑法》第307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请求,为啥法官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而包庇他。

2、法官没有调取拿出胡建与我老总罗祖全签订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书,法官没有弄清房子的来龙去脉,房子的性质都没有搞清,究竟是公房还是私房都没有搞清楚。我在答辩状中就说清楚了,不是何德成家属(胡华芳)的私房,是国家财产,法官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犯罪的,触犯了刑法307条规定,在长宁县纪检委和有关政法部门没有追究法官鲁旭东的法律责任。

3、法官单凭一份不合法、不符合逻辑的《房屋租赁合同》就下判决书,还要下达执行书。2006年这产权属国有一泓公司,现在已属国家,这是共产党的法官吗?

4、请求省直属特设机构的领导啊,为我们弱势群体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帮助我们拿回应有的拆迁、回迁的合法手续和证据,公产房的长期使用权、承租权、继承权等其他合法群益属于何德成家属(胡华芳)等十三户退休工人的,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打击这些不法手段、不法势力。

  此致

敬礼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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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宜宾市12345运营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6-21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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