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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投诉】试用期辞职无故收取违约金?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9-07 22:29 已回复

尊敬的县领导:您好!我叫罗磊是2019年8月参加县人民医院公招考进的在编合同制医生合同时间从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其中试用期从2019年8月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
因个人与家庭原因于2020年8月11日选择辞职,申请经医院及主管部门卫健局同意并签字,但申请交到人社局却被人社局告知让我支付8万元违约金。据我所知在编医生辞职违约金由县医院跟主管部门卫健局收取,但人社局以我服务期未满为由收取违约金。根据合同第六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并不支付违约金,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是双方选择的过程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且不收取违约金。8月11日到人社局咨询工作人员被告知,若产生违约金由县人民医院及主管部门卫健局收取。9月7日被人社局罗局长告知因我领取9月工资由县财政局发放就必须收取违约金,且本人未收到9月工资银行卡冻结。
请问1.合同规定试用期离职无需支付违约金为何县人社局违法向我收取违约金?2.县人社局并非我行业主管部门为何越权向我收取违约金?3.本人工作期间工资由县财政发放,由本人付出劳动所得,按约履行并非不劳而获?4.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为何不依法履行,无故要求在试用期收取违约金?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全人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9-15 16:33

罗磊:
您好!我局于2020年9月8日收到问政雅安关于您提出的《试用期辞职无故收取违约金》的来信,经研究,现将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您于2019年8月16日与天全县人民医院签订聘用合同,主管部门天全县卫生局和合同鉴证部门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在聘用合同上签字备案。按照聘用合同第十二项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条规定“凡乙方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提出辞聘或受到解聘、开除处理的,乙方需支付违约金以及在聘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学习、培训、生活所产生的各种费用(金额以实际支出为准)。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每未满1周年支付2万元人民币,不满1周年按1周年计算。”按合同约定,服务期未满辞职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天人社〔2017〕82号)文件规定,辞聘办理的程序需主管部门召开党组(党委)会研究,并征得分管或联系的县级领导同意,再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主管部门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辞聘人员办理辞聘手续,并将相关材料(辞聘通知、审批表、辞聘申请、送达书、会议纪要等)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存档,辞聘人员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还清公共财物,结清经济账务。因您的审批表上分管县级领导没有签字同意,同时您也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缴纳违约金,所以辞聘手续还未办理完成。
如您还有其他的疑问,请您直接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835-7227143)


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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