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得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南滨帝景二期沿街商品房一处,于2016年6月接房。根据购房合同要求,在接收商品房时,买受人已向开发商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产权办理转移登记费,按产权相关规定缴纳的费用,用于办理后期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出卖人在合同中承诺,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且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书的,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但是截止到目前,开放商违法挪用了本该上交给国家的契税,造成受买人无法按约办理房产证。对国家,私自挪用契税,已是违法;对受买人,违规收取并严重失约,给受买人造成经济随时,带来了新的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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