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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咨询】请明确我户小女儿是否享受拆迁安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7-13 11:32 已回复

领导好,

我是绥山镇安川村8组村民,因我户被拆迁,需要明确一下享受安置人口数目,现恳请有关部门明确回复以下内容:

1)明确我户位于安川村8组的房屋是否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川府土[2018]206号或其他)所批准的征收范围内。若在批准的征收范围内,请出示征收测量底稿(或能明确说明我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其他权威文件)

2)明确告知我户小女儿是否享受安置。若不享受安置,请明确不享受安置的原因及其合法依据


情况及事实如下:


我户位于安川村8组的房屋在2018年3月被拆迁后宅基地被“五路一桥”项目所占用。至今从未与我户签订过合法有效的拆迁协议,我户更未拿到过任何拆迁安置款项,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无房居住


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所公开的文件显示:川府土[2018]206号文件在2018年4月3日才审批通过,征收公告在峨眉山市政府网站上公布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并且征收之时征收公告并未在安川村或安川村8组公示过,显然我户房屋被拆迁和拆迁在省厅的审批之后(这里显然涉嫌先征后批违反了先安置后拆迁的流程)。


据川府土[2018]206号文件显示,安川村8组批地:0.8509公顷(12.7635亩) (其中耕地0.5358公顷[8.037亩];非耕地0.0182公顷[0.273亩]),据2019年3月25日峨眉山市绥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安川8组村民反映的几个问题的回复》显示:安川村8组实际征地:58.39亩(其中耕地36.63亩;非耕地21.76亩)。

显然,实际征地为审批征地四倍多,显然为少批多征

据一份安川村8组公布的被征地宅基地分户面积表显示,我户房屋及宅基地并未在征收名单上

2018年4月26日,我户小女儿出生,户口随我在安川村8组与我在同一户口本上,农民户籍。

据以上内容,我认为,从2018年3月我户房屋被拆至今,我户房屋并未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所审批的征收范围内,既然不在征收范围内,我户也从未签过合法有效的拆迁协议,所以我认为我小女儿理应受到拆迁安置


附近中为《安川村8组宅基地分户面积表》、《关于安川8组村民反映的几个问题的回复》和《川府土2018_206中安川村8组审批土地征收面积截图》。


望领导调查回复,万分感激!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7-16 10:13

亲爱的网友:
您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获悉,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征地批文及相关问题
峨眉山市二小、二中迁建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是我市重点项目用地,涉及绥山镇的安川村和光辉村。2017年5月23日,您所在的绥山镇安川村8组,就峨眉山市二中二小迁建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用途、土地补偿标准等相关事宜召开征求意见会。经与会人员共同讨论签字同意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政策实施征地拆迁。在项目用地征收获得省上备案同意后,2017年9月,您所在村民小组与原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签订了峨眉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协议书。
二、反映至今从未与你户签订过合法有效拆迁协议等问题。
峨眉山市新二中、二小迁建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是我市重点教育项目,该项目涉及绥山镇安川村和光辉村。2017年原市土征局会同绥山镇、村、组和测绘公司对涉及被拆迁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面积、数量进行了测绘和清点,测绘数据进行了公示和逐户发放。为进一步推动项目的实施工作,2018年3月6日,绥山镇召开了房屋拆迁动员大会。会上宣讲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了解释说明。原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根据该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本着双方自愿原则,有序开展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
2018年3月21日您父亲携带您和饶建军2户相关人员的户口薄、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在书面承诺代表全家(包括您和饶建军)全权负责办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情况下,与原市土征局签订了您户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书面承诺放弃残值交由政府安排处理。
原市土征收局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前均以《房屋拆迁签字须知》书面告知被拆迁人:“工作组将经被拆迁人审签完毕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审核盖章,在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审核过程中,工作组和被拆迁人双方若发现任何有违政策和错漏的情况,均应相互通知纠正。
原市土征局内审审核时发现您的妻子钟燕,2014年10月因婚嫁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迁至峨眉山市绥山镇安川村8组,其迁入前和迁入后户口性质一直为城镇居民户籍。钟燕户口虽然在绥山镇安川村8组,但不属于征地拆迁安置对象。因此,您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修正,但你户拒不接受,并就此事2018年5月29日钟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进行了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其安川村8组集体经济成员资……,2018年6月28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予支持驳回钟燕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我中心工作组和乡镇也多次催促你户完善相关拆迁协议,但你户始终不配合。由于您父亲已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含您父母户、饶建军户和您户共3小户,你们父子三人共同申请,要求按您父亲已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割后,单独签订完善各小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7月9日,在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305室,你与你父亲饶先华、你哥饶建军协商对测绘房屋面积进行确认分割,同日你父亲饶先华和饶建军与我中心完善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待协议审核通过后,由绥山镇向他们支付拆迁补偿安置款。由于你要求将2020年4月26日新出生女儿饶子月认定为拆迁安置对象,导致协议至今未完善,所以无法进行后续补偿工作。
三.关于你户新生女儿是否享受安置问题。
根据峨眉山市峨眉二小、二中迁建工程及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安置方式为住房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完善后,政府支付被拆迁人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款,安置拆迁安置对象。由于你户不按政策规定和已签订的《承诺书》、《房屋拆迁签字须知》等,在工作组和乡镇也多次催促通知后及时更正拆迁协议,导致拆迁协议不能及时履行。虽然2020年4月你女儿出生,但你户房屋拆迁在2018年3月,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一直不配合更正协议内容,且你户签署《承诺书》承诺对提供虚假信息承担责任。因此,你户新增人员饶子月不是此次房屋拆迁的安置对象,不能享受此次房屋拆迁安置。



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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