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彭州市 » 投诉:天立世纪城地下停车位未公示就随便涨价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3.15 投诉】投诉:天立世纪城地下停车位未公示就随便涨价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7-01 10:20 已回复

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立世纪城地下停车位在交房后,在地下停车场不达标的情况下,开发商未征求业主意见主观地对地下停车位进行了改造,改造完成之后未公示征求意见就随意涨价。

       现投诉如下:

  1. 未与业主商榷就随意主观地改造地下停车位,这不能作为涨价的的因素。

  2. 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停车收费进行公示及征求业主意见。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彭州市住建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7-06 22:27

来信人: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彭州市住建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
答复如下:您反映开发商拟定上调小区地下停车租金标准情况属实。2020年6月29日,小区物业张贴公告称接开发商通知,将地下停车位租金收费标准由“按车辆排量1.8L以下120元/月、2.5L以下150元/月、2.5L以上160元/月(均含60元/月的停车服务费)”调整为“标准车位200元/月,子母车位 280元/月(均含80元/月的停车服务费),执行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起。
根据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2月1日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车位包月租金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标准,双方按停车收费服务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同时,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进行说明。
2020年7月2日,我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致和街道办、清林社区等部门召集该小区开发商、物业企业就停车收费问题进行协调后,并约谈开发商和物业负责人。经协调,为充分保障业主权益,开发商同意继续执行原来的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同时,我局要求小区物业企业配合开发商,做好地下停车位出租(售)工作的公告和解释工作,切实服务到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0年7月6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彭州市住建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7-06 22:27

来信人: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彭州市住建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
答复如下:您反映开发商拟定上调小区地下停车租金标准情况属实。2020年6月29日,小区物业张贴公告称接开发商通知,将地下停车位租金收费标准由“按车辆排量1.8L以下120元/月、2.5L以下150元/月、2.5L以上160元/月(均含60元/月的停车服务费)”调整为“标准车位200元/月,子母车位 280元/月(均含80元/月的停车服务费),执行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起。
根据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2月1日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车位包月租金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标准,双方按停车收费服务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同时,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进行说明。
2020年7月2日,我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致和街道办、清林社区等部门召集该小区开发商、物业企业就停车收费问题进行协调后,并约谈开发商和物业负责人。经协调,为充分保障业主权益,开发商同意继续执行原来的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同时,我局要求小区物业企业配合开发商,做好地下停车位出租(售)工作的公告和解释工作,切实服务到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0年7月6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彭州市住建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7-06 22:27

来信人: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彭州市住建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
答复如下:您反映开发商拟定上调小区地下停车租金标准情况属实。2020年6月29日,小区物业张贴公告称接开发商通知,将地下停车位租金收费标准由“按车辆排量1.8L以下120元/月、2.5L以下150元/月、2.5L以上160元/月(均含60元/月的停车服务费)”调整为“标准车位200元/月,子母车位 280元/月(均含80元/月的停车服务费),执行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起。
根据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2月1日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车位包月租金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标准,双方按停车收费服务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同时,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进行说明。
2020年7月2日,我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致和街道办、清林社区等部门召集该小区开发商、物业企业就停车收费问题进行协调后,并约谈开发商和物业负责人。经协调,为充分保障业主权益,开发商同意继续执行原来的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同时,我局要求小区物业企业配合开发商,做好地下停车位出租(售)工作的公告和解释工作,切实服务到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0年7月6日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