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立世纪城地下停车位在交房后,在地下停车场不达标的情况下,开发商未征求业主意见主观地对地下停车位进行了改造,改造完成之后未公示征求意见就随意涨价。
现投诉如下:
未与业主商榷就随意主观地改造地下停车位,这不能作为涨价的的因素。
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停车收费进行公示及征求业主意见。
来信人: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彭州市住建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
答复如下:您反映开发商拟定上调小区地下停车租金标准情况属实。2020年6月29日,小区物业张贴公告称接开发商通知,将地下停车位租金收费标准由“按车辆排量1.8L以下120元/月、2.5L以下150元/月、2.5L以上160元/月(均含60元/月的停车服务费)”调整为“标准车位200元/月,子母车位 280元/月(均含80元/月的停车服务费),执行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起。
根据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2月1日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车位包月租金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标准,双方按停车收费服务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同时,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进行说明。
2020年7月2日,我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致和街道办、清林社区等部门召集该小区开发商、物业企业就停车收费问题进行协调后,并约谈开发商和物业负责人。经协调,为充分保障业主权益,开发商同意继续执行原来的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同时,我局要求小区物业企业配合开发商,做好地下停车位出租(售)工作的公告和解释工作,切实服务到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0年7月6日
来信人: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彭州市住建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
答复如下:您反映开发商拟定上调小区地下停车租金标准情况属实。2020年6月29日,小区物业张贴公告称接开发商通知,将地下停车位租金收费标准由“按车辆排量1.8L以下120元/月、2.5L以下150元/月、2.5L以上160元/月(均含60元/月的停车服务费)”调整为“标准车位200元/月,子母车位 280元/月(均含80元/月的停车服务费),执行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起。
根据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2月1日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车位包月租金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标准,双方按停车收费服务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同时,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进行说明。
2020年7月2日,我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致和街道办、清林社区等部门召集该小区开发商、物业企业就停车收费问题进行协调后,并约谈开发商和物业负责人。经协调,为充分保障业主权益,开发商同意继续执行原来的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同时,我局要求小区物业企业配合开发商,做好地下停车位出租(售)工作的公告和解释工作,切实服务到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0年7月6日
来信人: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彭州市住建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
答复如下:您反映开发商拟定上调小区地下停车租金标准情况属实。2020年6月29日,小区物业张贴公告称接开发商通知,将地下停车位租金收费标准由“按车辆排量1.8L以下120元/月、2.5L以下150元/月、2.5L以上160元/月(均含60元/月的停车服务费)”调整为“标准车位200元/月,子母车位 280元/月(均含80元/月的停车服务费),执行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起。
根据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2月1日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车位包月租金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标准,双方按停车收费服务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同时,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进行说明。
2020年7月2日,我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致和街道办、清林社区等部门召集该小区开发商、物业企业就停车收费问题进行协调后,并约谈开发商和物业负责人。经协调,为充分保障业主权益,开发商同意继续执行原来的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同时,我局要求小区物业企业配合开发商,做好地下停车位出租(售)工作的公告和解释工作,切实服务到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