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巴中 » 市委书记鲜荣生 » 求助:通江县法院一直不把钱执行给我,帮帮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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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求助:通江县法院一直不把钱执行给我,帮帮我吧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5-21 12:47 已回复

书记你好!我叫杨玉,我2016年起诉陈鸿儒还我钱,我与陈鸿儒没有任何争议,被执行人也同意给我执行这个钱。被执行人陈鸿儒有一百多万人民币在法院账户上,我的执行案子也在通江县法院,执行我案子的人叫余显能,但是我前前后后去找过很多次他,却一直不给我执行。我于去年八月申请巴中市中院督促通江法院执行,余显能给巴中市中院回复被执行人的钱一百多万变成了六十万,我的案子13.2万变成了七万,把数字都改了,还说了很多不符合事实的话。巴中市中院接我电话的人问我哪里把他得罪了,我也不知道,我现在实在莫得办法了,生活都非常艰难了,恳请书记能帮帮我!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通江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5-24 13:38

网友:
您好,2020年5月21日,您在《问政四川》中发布了“通江县法院一直不把钱执行给我,帮帮我吧”的求助帖,我院收悉后高度重视,通过核查,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于下:
一、贴子中反映的申请人杨玉要求我院支付的执行案款,系平昌县人民法院留存我院执行案款专户上案款,是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的款项。杨玉申请执行案我院未能查封扣押冻结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或款项。
二、关于平昌县人民法院留存我院执行案款专户上案款的情况:
陈洪儒挂靠通江建筑总公司与利通医药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合同》,以通江建筑总公司名义拆迁利通医药公司的房屋修建“富豪苑”,该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2012年6月18日,我院对利通医药公司与陈洪儒、通江建筑总公司“拆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1)利通医药公司与通江建筑总公司、陈洪儒2001年11月10日签订的《旧房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2)陈洪儒将“富豪苑”负一层除已偿还刘XX等私人门市外的房屋534.59㎡偿还利通医药公司,其余559.41㎡还房在新建南面综合楼竣工验收后临轿房沟街门市一层和二层等面积偿还,通江建筑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陈洪儒支付利通医药公司房屋拆迁补偿费214441.5元、赔偿利通医药公司评估费、测绘费6000元、判决还房部分未完工程造价及装修费168316元,通江建筑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陈洪儒的反诉请求及利通医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陈洪儒、通江建筑总公司未履行义务,利通医药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2013年9月24日,通江法院拍卖了位于诺江镇书院街88、92号“富豪苑”负一层、二层营业用房等财产,拍卖价款为436.8万元,但未将房屋交付竞买人。2014年8月18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平昌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平昌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强制交付,同时向利通医药公司支付到期的标的款和支付相关费用302.7894万元外,余款116.0106万元;根据判决,陈洪儒、通江建筑总公司应每月支付利通医药公司租金1.5万元,为便于以后租金款的支付,平昌县人民法院要求将余款暂存在我院执行案款专户上。
三、关于杨玉与陈洪儒、屈天华“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
2016年4月6日,我院作出(2016)川1921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陈洪儒、屈天华定于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杨玉借款本息13.245万元(其中本金7.245万元、至2016年4月15日止利息6万元);陈洪儒、屈天华未按期偿还借款。杨玉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与陈洪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我院用上述留存款支付陈洪儒应履行的义务。我院曾请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平昌县人民法院和我院协调杨玉等12件涉陈洪儒、屈天华为被执行人案件。平昌县人民法院认为利通医药公司与陈洪儒、通江建筑总公司“拆迁合同纠纷”案中,陈洪儒、通江建筑总公司还有未履行完毕的义务(每月支付租金1.5万元),书面回复我院,不同意支付。后平昌县人民法院每年度按判决(1.5万元/月)在留存款中支付利通医药公司租金18万元。我院执行案款账户虽有拍卖房屋的余款,但该款系利通医药公司与陈洪儒、通江建筑总公司“拆迁合同纠纷”一案的案款,是平昌县人民法院暂留存我院的案款,我院无权支付。
感谢您对通江县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如您还需了解或反映相关情况,敬请您来电(0827-7221207)、来信或到院纪检监察组、院机关纪委进行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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