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8年1月31日根据158号文件补费补交2004年9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其中单位缴纳金额4380.00元!单位滞纳金7272.48元!单位应缴利息1568.86元!全部由个人垫付!多次找领导无果!一
“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您在“问政雅安”平台反映题为《民生问题》的留言,已按事权批转我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由于无法核实您的具体信息。根据您的留言可知,您已对2004年9月至2006年12月在荥经县烈太中心小学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进行了补缴,并个人进行了垫付。目前已完成了补缴流程。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加收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所以您提到的补费中用人单位缴纳金额、滞纳金、单位缴纳部分利息都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您已多次找该单位领导无果,建议您请求法律援助或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若“网友”朋友还有疑问,可电话或当面向荥经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咨询。
联系电话:0835—7621042
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5日